中山市民众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山市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方案(试行)
中山市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扶持政策的要求,并结合我镇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当年度从镇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作为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发生时间及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我镇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我镇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资助;
(三)新型研发机构资助;
(四)科技孵化器资助;
(五)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六)其它各类科技资助;
(七)科普资助。
第五条 本文资助范围涉及项目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三章 具体细则
第七条 专利资助
1、资助对象:以本镇地址授权或有效的发明专利,以本镇地址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获得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资助。共同申请或者拥有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应当是第一专利权人①。
2、资助标准:
(1)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国内发明专利于2019年取得专利证书的,当年度每件资助0.2万元;国内发明专利在专利权限内维持有效状态②的,每件每年资助0.1万元。
(2)以本镇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0.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3)同一年度同一个人、单位当年内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资助总额分别不得超过2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资助
1、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在民众镇注册的企业,当年度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或到期重新认定的,每家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2、高新技术产品资助:在民众镇注册的企业,企业产品认定为《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个目录其中之一所列范畴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产品资助0.1万元。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资助
在民众镇注册的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通过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条 科技孵化器资助
在民众镇注册的单位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完成科技孵化器认定申请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在民众镇注册的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机构提出贯标申请并成功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二条 其它各类科技资助
获得国家级科技、知识产权各类项目的,当年度一次性资助1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知识产权各类项目的,当年度一次性资助6万元。获得市级科技、知识产权各类项目的,当年度一次性资助3万元。各类科技、知识产权项目如下:
(一)科技型企业类
创新型企业。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产品类
重点新产品。通过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或广东省重点新产品。
(三)机构、平台或基地类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科技企业孵化器。首次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称号;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或“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称号。
3、协同创新中心。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协同创新中心。
4、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公共研发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平台和人才培训服务平台等)、中小微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其他类型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
5、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或机构。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院、实验基地、创业基地等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或机构。
6、示范基地或产业化基地。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或产业化基地。
(四)科技计划项目类
1、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立项项目。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项目。
3、知识产权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立项项目或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项目。
4、产学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学研合作立项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立项项目。
(五)科技成果类
1、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6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万元。
2、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6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万元。
3、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科技成果鉴定。
此类别资助对象和标准为第一完成单位,若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参与排名顺序,第二、三、四名分别按70%、50%、30%发放资助资金,第五名及往后排名的按10%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科普资助
1、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2、青少年科普教育示范学校。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或市级青少年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3、科普教育示范社区。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普教育示范社区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4、科普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科普惠农兴村项目等立项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5、企业科协组织。经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的企业科协组织,一次性资助1万元。
6、民众镇中小学校在校师生科技获奖补贴。获广东省少年儿童发明奖、广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补贴500元、300元、200元;获中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补贴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四条 凡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资助的项目,按其最高资助金额进行资助;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资助的,只给予最高一项资助。获得与上述方案或其它有关企业技术创新资助相同类别的项目,本镇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五条 申请以上资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申报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必须在本镇产生或转化。符合本方案的资助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汇总向民众镇经信局提出2019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民众镇经信局于2020年4月30日前对所有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民众镇财政分局,民众镇财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后,上报相关主管领导终审,最后上报镇政府批准核发,经镇政府批准后由镇财政分局将专项资助资金直接划拨给申请单位或个人指定银行账户。当年度所有单位或个人申请资助资金总额超出镇财政当年该专项预算资金总额时,资助金额按该专项预算资金总额加权计算后,由镇财政分局直接划拨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申请民众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为在民众镇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原件和工作单位证明原件;申请人为在民众镇进行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民众镇常住人口的个人需提供有其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在民众镇工作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有其本人亲笔签名的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复印件。
4、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和授权公告文件的扉页复印件。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供缴纳近期年费票据复印件。申请PCT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文件的扉页复印件、授权专利基本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材料。
5、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或重新认定申请材料,申请单位与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或重新认定代理申报协议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代理申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正式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③;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资助资金需提供高新技术产品通过认定的正式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证书复印件。
6、申请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需提供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材料、申请单位与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申报认定协议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代理申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7、申请科技孵化器资助需提供科技孵化器认定申请材料、申请单位与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申报协议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代理申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8、申请知识产权贯标资助需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9、申请其它各类科技资助需提供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公布的正式批文、证书、牌匾。
10、申请科普资助需提供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或主办单位公布的正式批文、证书、牌匾或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 镇经信局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相关资助实施细则所列条件;
(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资助方向和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下发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镇财政安排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解释权属于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由中山市民众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中山市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民府办〔2018〕8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备注:
①资助对象仅限于第一专利权人,第二及其他专利权人不予以资助。
②专利维持有效状态指该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还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另外专利权人需要按规定缴纳年费使其持续有效。
③在申请日期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可在资金拨付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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