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
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能力,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特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科技工作及广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技创新在全市发展大 局中的核心地位, 以创新引领跨越发展、赋能高质量发展,支撑“百千万工程”实施,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
二、激励措施
(一)鼓励技术创新
1.科学技术奖奖励。对第一完成人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
2.专利奖奖励。对第一申报者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最高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最高 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 2 万元奖励。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和省“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 奖励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采用设备奖励方式,设备奖励安排后的剩余资金额度用于贷款贴息。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按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超过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强化创新主体引培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同时又被评为 “ 四上企业”或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再给予追加奖补 10 万元。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8.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资助; 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资助。
(四)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9.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 200 元/㎡给予 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 1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 5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 50%补贴。
10.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补助。
11.创建大学科技园。对标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大力推进华师大汕尾校区、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做好大学科技园的创建工作。对获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每家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12.创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创新研发飞地。创建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市外建设创新研发飞地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 “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建设经费有关事项。
(五)强化人才引育
13.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加强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支持境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相关待遇按照市委有关人才政策办理。
(六)加强研发用地供给
14.加强研发用地供给。支持创新能力强、符合汕尾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具体按市新型产业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科技创新融资支持
15.加强科技金融服务。继续推出技改贷、粤科 e 贷、项目融资、科技通宝知惠贷、科企支持贷、线上小微易贷、线下的快捷贷、光伏贷等科技信贷产品,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
16.探索设立支持 “海洋牧场”发展子基金。探索在广东汕尾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基金下设立海洋装备、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医药及深海养殖等领域的专项子基金(且项目需入库省农业农 村厅项目库),服务 “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汕尾“海洋牧场”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三、贯彻施行
1.文件适用。本若干措施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如与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文件不一致, 以本若干措施为准;如本若干措施所依据适用的相关政策文件发生改变,按改变后的政策文件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 区)、功能区参照本若干措施,配套出台相应措施进行叠加奖补。
2.贯彻施行。激励措施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贯彻施行。
3.解释单位。本若干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4.有效期。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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