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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正定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强化人才支撑 加快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3-01-02 09:15:10|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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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正定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强化人才支撑 加快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的若干措施

关于强化人才支撑 加快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营造创新氛围,强化创新人才培育与引进,着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推动县域经济做大做强,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一)引进人才是指在正定县外工作、学习,通过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等方式来正定工作的各类人才。重点引进人才主要包括6类:

1.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 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3. 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级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省“百人计划”专家;入选“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 市管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5. 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6. 其他由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二)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新引进全职为正定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包括3年),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人才,所在企业可申请引才补助,补助标准1、2、3类人才为企业支付年薪的20%;4、5、6类人才为企业支付年薪的15%,最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

(三)加大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学历)引进力度,企业每引进一名博士研究生(签订3年以上合同),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四)加大柔性引才力度,鼓励省级及以上人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交流、兼职服务等方式为我县企业服务。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高于5万元的,可申请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支付薪酬的15%,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和支持我县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学位)层次。鼓励企业保留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学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由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学费3万元、1万元。

(六)对到我县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人员,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工资5000元;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工资1万元。由企业按年申领,最多补助5年。

(七)鼓励人才评先评优。对新入选为1、2类层次的人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为3类层次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为4类层次的人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新入选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八)加大对科技人才创业支持。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来我县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评审后给予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评审后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九)对入选国家“长江学者”的人才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带项目来我县创业工作,经评审后给予人才个人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产业发展培育和输送所需人才。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十一)对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未在我县购房的人才,在工作前5年逐年发放安家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各类人才与我县企业签约工作时间5年以上,工作满2年,户籍关系和人事关系在正定一年以上,在正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凭购房发票和房产证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货币补助。

二、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十二)我县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符合“4+4”现代产业发展格局的企业,认定为“创新型领军企业”,集中创新资源,加大在研发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十三)创新型领军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创新能力强。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至少获得1件发明专利授权或申请发明专利2件以上,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2. 社会贡献大。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主营利润增长率、实缴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达到15%以上。

3. 引领作用好。核心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带动并形成区域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或成为集聚科技人才创业的重要基地。

(十四)对获得“创新型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由县政府发放牌匾,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或参与国家科研任务的单位,给予50万元配套资金。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十六)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力度。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十七)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对新通过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到期后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5000元和2万元奖励。

(十八)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各类创新平台数量增长、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物流业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省市备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九)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创业社区、创业大街、创客空间等“双创”载体。鼓励优势企业与国内外优质资本合作设立新型孵化平台,引进专业化管理团队,提升孵化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本措施奖励所需资金由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二十一)本措施同一人才或平台符合不同层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已享受省市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时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奖励。

(二十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二十三)本措施由县科工局负责解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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