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滨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强化科技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强化科技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论述,着力推进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伊滨科技产业新城,打造引领洛阳创新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创新高质量发展环境
(一)组建伊滨区创新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核定9人,由区科技创新局在征求各行业企业、高校院所、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区党工委审定后,以区管委会名义聘任,发放聘书,每届任期3年。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区党工委准确了解、掌握三大主导产业最新动态提供重要信息,对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提出咨询建议和决策依据。(责任单位:党政办、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二)建立主导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由区科技创新局确定我区五大产业集群科技领军企业,协助各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行业上下游企业,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创新联合体申报的科研项目,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通过后,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金融局)
(三)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用好与市科技局的局区会商机制,加强与省、市科技部门之间的协作,定期联系沟通,在推进科技产业新城建设、推动创新主体平台扩量提质、推动创新人才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个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区镇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各镇加大与行业协会、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合作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购买第三方科技服务的,按照科技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开展科技创新调研、政策宣讲活动。(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四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便利直通车服务。建立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制度,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为守法诚信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享受便利直通车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认定条件和服务内容另行规定。(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电力、教育、发改、工信、人事、组织等涉及企业服务与管理部门)
(五)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资金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支持,充分发挥伊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向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引进高科技企业,支持企业开展科研活动,鼓励第三方机构建设科创平台载体,鼓励企业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模式等创新发展事项倾斜。(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科技创新局)
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六)大力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强化区科技创新局、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相互协同作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培育库。对当年备案成功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四镇人民政府)
(七)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进入洛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库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对首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给予市级同等奖励配套。对伊滨区外整体迁入的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一年且正常经营的,区财政奖励 2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四镇人民政府)
(八)做大做强创新龙头企业。围绕优势产业,探索“龙头企业+孵化”模式,制定实施伊滨区创新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对首次认定的伊滨区创新龙头企业,区财政奖励10万元。对伊滨区创新龙头企业牵头建立并获批的市级以上孵化平台,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后,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建设补贴。(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金融局)
三、构建产业创新平台体系
(九)强力推动省龙门实验室建设。围绕“一总部五中心N基地”的高端实验室体系,成立工作专班,推动龙门实验室高效运行。鼓励龙门实验室引入专业化投资运营商,承接龙门实验室科研成果,建设科创团队和初创企业“拎包入住”办公区,布局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产权交易、法律财务、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物理空间、基础设施和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根据实验室运营发展需要,参照省市相关政策出台专项扶持举措。(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国展公司)
(十)支持产业研究院和中试基地建设。统筹支持产业研究院和中试基地建设,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转化通道。建立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中试平台,大力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效能。对批准建设的产业研究院和中试基地,根据其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照市财政支持力度给予1:1配套奖补。(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
(十一)实施创新平台扩量提质计划。聚焦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三大主导产业,建立创新平台培育库,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平台,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区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四镇人民政府)
四、多层次布局创新创业载体
(十二)高标准规划建设智慧岛。围绕“三空间两平台一示范”的建设要求,成立工作专班,高标准规划建设智慧岛,全力推动各类高端要素资源集聚,形成初创企业、科创团队的集聚空间,天使、风投、创投基金的集聚空间,科创人才的集聚空间;贯通政、金、科、产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科技金融产业的撮合平台;科技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参照省市相关政策出台专项扶持举措。(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国展公司)
(十三)高质量推动科技产业社区建设。突出高科技产业、高品质生活的有机融合,建设主导产业明确、集聚科创企业、拥有高水平创新平台、汇聚专业人才的科技产业社区,打造空间更开放、社群更突出、功能更多元、产业更聚焦的创新发展载体。根据科技产业社区发展需要,参照省市相关政策出台专项扶持举措。(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国展公司)
(十四)支持建设大学科技园。结合全区产业布局,支持师范学院、洛阳理工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重点高校建设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和开放协同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市财政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教育体育局、财政金融局)
(十五)持续发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效能。鼓励大型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以及社会资本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立孵化载体培育库,对进入培育库的孵化载体建设单位,区财政给予2万元的申报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按照市财政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统计调查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四镇人民政府)
五、全面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
(十六)引导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 号)文件精神,加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力度,按市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统计调查服务中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四镇人民政府)
(十七)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照市财政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发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成果转化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倍增,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市财政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四镇人民政府)
六、大力实施人才引育工程
(十八)优化人才管理模式。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知名企业在职或离退休科技人员到科技型企业挂职开展项目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就地转化。挂职期原则上为2年,挂职期间挂职人员享受每人每年500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挂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九)推动创新人才集聚。建立伊滨区科技人才后备库,加强服务支持力度,加快创新人才集聚。对在库且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科研经费20万元。发挥人才基金作用,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伊滨区科技人才后备库的人才在伊滨区领办创办企业的,由基金公司择优以“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被认定为河洛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按照市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经费补贴。被认定为河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的,以“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在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市财政支持金额的20%给予经费补贴,由项目单位按贡献情况奖励相关人才。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院士工作站的引才、育才、聚才、扶才作用,推动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加强中原学者工作站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中原学者工作站等研发机构,柔性引进中原学者等高端智力资源。对新认定的中原学者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批准首次设立的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按照市财政支持资金1:1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
(二十二)充分发挥基金效能。设立100万元的区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支持孵化载体加快设立种子基金,对孵化载体设立种子基金的,按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比例的参股。鼓励国有平台公司、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对国有平台公司参与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创贷”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力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发挥“投贷联动”作用,持续扩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
(二十四)大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鼓励区内优质企业在境内、境外上市(挂牌)。对于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进行奖补;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成功挂牌的伊滨区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具体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科技创新局)
八、集聚创新创业社会力量
(二十五)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推介,让科技创新政策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利用好报刊、微信、网站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我区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典型人物、典型企业。每年专题召开科技创新表彰大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及科技工作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融媒体中心)
(二十六)持续开展各类培训活动。举办创新方法(TRIZ理论)培训班,组织重点科技型企业技术骨干参加,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组织重点科技型企业参与企业家赴外地考察学习活动,提升企业家创新意识,开拓企业家创新思维,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党政办、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四镇人民政府)
(二十七)积极参与举办各类高端赛事活动。积极承办科技领军人才伊滨行、青年科技人才论坛等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并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高端赛事活动。对承办具有国内、省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后,给予承办单位实际支出的4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四镇人民政府)
(二十八)发挥社会各界创新发展引育能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引育工作,鼓励创新联合体、行业协会、孵化载体、产业园区和科技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为我区引进域外高企和各类创新平台。每引进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引进企业一年内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第三方机构5万元奖励;每引进培育一家省级孵化平台,给予第三方机构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
九、全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落实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暨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上发展全局重要位置,强化主体责任,履职尽责,认真落实上级单位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创新型企业、平台、载体等方面的要求,努力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科技创新工作新局面。(责任单位:区党政办、财政金融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组织部、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统计调查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四镇人民政府、国展公司、国创公司)
(三十)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督导检查。区督查委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对失职渎职,严惩不贷;同时建立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机制,激励科技人员敢于担当,引导企业家大胆创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在申报资金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补资金,两年内不准申报相关政策;涉及法律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纪工委监察工委、督查委、检察院、法院)
(三十一)严格控制政策支持范围。本措施中的各项奖励政策,只针对注册在伊滨区的各类主体,即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伊滨区范围内,且正常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除政策条款中明确指出外,支持对象均包含新办企业和存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的扶持对象获得扶持当年起在伊滨区的存续期原则上应不低于3年或达到协议年限,未达年限迁出的企业和机构应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区级扶持资金。(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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