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各县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通知,嘉兴市将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认定补贴等全方位的支持。
一、全市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县市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 26号)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可给予提档;对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独立法人在我市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自注册落地之日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南湖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南科〔2019〕17号)(此政策已到期,新政策正在起草中,目前高企奖补政策按照市级政策执行)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规下)、15万元(规上)一次性奖励。对区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秀洲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秀洲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秀洲委办发〔2019〕77号)
《秀洲区全面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实施意见》 (秀洲政办发〔2021〕23号)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近三年内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加2分;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区工业经济、科技创新、开放型经济三大类若干政策>的通知》(嘉开管〔2021〕13号)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区联动补助20万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区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同等待遇。
港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关于印发《关于嘉兴港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嘉港区办〔2019〕39号)
《关于支持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港区〔2019〕144号)
关于印发《嘉兴港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港区〔2019〕128号)
对于当年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港区新设公司。新设公司母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且新设公司进行的技术研发符合高新技术要求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高新技术企业15%标准以上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奖励补助(自注册之日起奖励补助3年,第四年仍未获评高新技术企业,需全额退还奖励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3万元申领企业券,不足3万元的按实申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企业被市科技局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在按协议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1万元申领企业券,不足1万元的按实申领。
嘉善县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19〕34号)
统筹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资金,对纳入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补助;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自实际经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实缴所得税税负超过15%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0〕126号)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
海盐县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委发〔2020〕9号)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生产同类高新技术产品的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落地年度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海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办发〔2019〕124号)
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投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自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市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
桐乡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国际化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 (桐政发〔2020〕7号)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自企业迁入年度起三年内将企业 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查补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独立法人的 形式在我市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自注册落地年度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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