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东莞市各街道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汇总
东莞市
奖励政策:
对我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 万元的认定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强化科技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自2024年1月16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东城街道
奖励政策:
对在东城街道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并成功推荐进入广东省科技厅评审环节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奖补。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1万元认定奖补。
政策依据:
东城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南城街道
奖励政策:
对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企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南城街道推动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万江街道
奖励政策: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鼓励培育库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首次纳入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其中完成申报 2 万元,通过认定 3 万元(不受第二条缴纳税费总额的限制 ); 对首次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计划,对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 1 亿元、2 亿元以上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
政策依据:
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23 年修订)(有效期至 2025 年12月31日止)
莞城街道
奖励政策:
对在莞城街道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并成功推荐进入广东省科技厅评审环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在莞城街道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8 万元。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高新企业认定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统计库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营业收入于当年度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分别按市财政补助资金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莞城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异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规模以下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
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扶持奖励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石龙镇
奖励政策: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对提交高企认定材料,且被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搬迁至石龙且工商注册、经营、纳税满一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与效益评定,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万元,其它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奖励。
(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对被认定为市瞪羚企业和市百强创新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不超过10万元和15万元;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与小升规奖励不重复资助;
(三)对纳入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有效期内营业收入按级别首次超过5000万元、2亿、10亿元的当年,按市奖励1: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政策依据:
石龙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茶山镇
奖励政策:
对申报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经市科技局推荐,首次进入省科技厅受理环节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奖励3万元。对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再给予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
茶山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2年修订)
石排镇
奖励政策:
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资助8万元;非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资助5万元;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资助3万元。
政策依据:
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企石镇
奖励政策:
专项资金对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对经我镇审核推荐申报高企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1万元认定奖励。
政策依据:
企石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新政策未出)
横沥镇
奖励政策:
对申报当年高企认定且进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报材料环节的企业给予1万元申报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9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4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版)
桥头镇
奖励政策:
实施高企培育引进扶持机制,对引进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按照市奖励额度1:0.5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政策依据: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谢岗镇
奖励政策:
对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且被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谢岗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东坑镇
奖励政策:
对当年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的,奖励2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纳入规上企业统计库,且有企业研发活动投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
对当年首次评定为市级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对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级别(三年内首次晋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
东坑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寮步镇
奖励政策:
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给予申报奖励,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叠加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属于首次认定的,奖励3万元;属于重新认定的,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
寮步镇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
樟木头镇
奖励政策:
对经我镇审核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3万元申报资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1万元认定奖励。
政策依据:
樟木头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大朗镇
奖励政策:
对我镇通过2021年至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市财政资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
大朗镇高质量发展配套资助办法(已失效,未出新政策)
黄江镇
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黄江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清溪镇
奖励政策:
对在清溪镇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并成功推荐进入广东省科技厅评审环节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奖补。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6万元认定奖补。
政策依据:
清溪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塘厦镇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版)
凤岗镇
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认定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认定当年营业收入不满2000万元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的,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凤岗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至2027年6月30日止)
长安镇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奖励8万元,其余奖励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对被市科技部门认定为百强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于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信用贷款贴息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贴息金额的1:0.3比例配套奖励,市、镇两级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7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保险补贴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补贴的1:0.3比例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财政资助的融资担保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资助担保费用的1:0.3比例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
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虎门镇
奖励政策:
对积极申报高企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高企认定(含重新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认定奖励、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奖励。
政策依据:
虎门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厚街镇
奖励政策:
规模以上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其他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并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
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沙田镇
奖励政策:
对首次通过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并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科技沙田”工程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道滘镇
奖励政策:
对在我镇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成功推荐进入省科技厅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申报奖励,通过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对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成功推荐进入省科技厅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的申报奖励,通过认定后再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
对成功纳入我镇“瞪羚企业”项目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首次评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纳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次年营收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高企贷款贴息补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贴息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政策依据:
道滘镇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洪梅镇
奖励政策: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再奖励13万元、10万元,重新认定高企再奖励7万元;从市外、市内迁移至我镇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高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政策依据:
洪梅镇实施“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麻涌镇
奖励政策: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2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从镇外迁移至我镇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的(含10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政策依据:
麻涌镇推动科技创新实施细则(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望牛墩镇
奖励政策:
对我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完成高企申报的奖励2万元,通过高企认定的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
望牛墩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中堂镇
奖励政策:
对通过市镇审核省受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
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2修订稿)
高埗镇
奖励政策: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
高埗镇扶持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松山湖区
奖励政策:
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于当年变更至东莞松山湖,给予一次性20万元落户奖励。
政策依据:
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东莞滨海湾新区
奖励政策:
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奖励;对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均于当年变更至新区的,给予一次性 35 万元落户奖励。
对落户新区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自用研发、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等支出),其中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三年减半补贴。
政策依据: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
栏 目:高企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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