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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若干政策

时间:2022-06-02 17:12:32|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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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若干政策

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天宁区提出的“对标无锡滨湖区,全力冲刺五十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把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培育任务落到实处,实现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招引企业,是指经招引后,新落户于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引荐人,是指中介服务机构、驻区各类非区属载体经营单位。

第三章 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市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新引进的市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我区“招大引强”认定标准、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综合性政策支持。

第七条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开发区、镇、各街道出具的《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备案表》《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奖励资金申请表》《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奖励资金申报推荐函》及企业出具的《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承诺函》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落实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落地板块:开发区、镇、各街道)。

第四章 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第八条对引进市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变更落户至我区或市外科技企业在我区注册新成立的公司经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标准:招引1-5家,给予引荐人5万元/家奖励;招引6-10家,超出5家部分给予引荐人7.5万元/家奖励;招引10家以上,超出10家部分给予引荐人10万元/家奖励。

第九条鼓励区内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参与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工作,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经营单位(区属载体不予奖励。非区属载体有合同约定招引培育指标的,不重复奖励,对超出指标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条根据开发区、镇、各街道出具的《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备案表》《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奖励资金申请表》《天宁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奖励资金申报推荐函》对符合项目引荐人标准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落实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招商服务中心,落地板块:开发区、镇、各街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招引的企业需在我区注册纳税满3年以上,且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若招引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不足3年,则招引企业及项目引荐人需分别全额退返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十二条本政策从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实施一年后需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天宁区科技局、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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