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克拉玛依市加大重点产业扶持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克拉玛依市加大重点产业扶持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在全疆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坚持“一主多元”发展思路,加快构建具有克拉玛依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持续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等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第一章 重点扶持的产业及项目
第一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新型工业:能源资源开发及其相关配套产业、石化及其下游、生物基化工、机械制造、新材料、医药、应急和安全、节能环保等产业。
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服务业、物流业、现代商贸、通用航空及临空经济、文体服务业、总部经济、产业地产等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
现代农牧业:发展农副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现代化养殖、畜禽肉屠宰加工业,设施农业、智慧农业、工厂化农业及其相关配套产业。
数字经济产业:云计算与大数据、软件开发及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制造、数字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智慧物流、智慧文化创意与旅游、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自治区重点发展产业和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及项目。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
第二条 对符合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在取得用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以下要求的,予以扶持。
(一)新型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5亿元(含)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5亿元(不含)以上新型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三)现代农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四)数字经济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第三条 对本地存续企业使用地产品进行延链深加工或增加产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1%的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第四条 对于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后,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运营扶持,前5年按70%给予奖励,后5年按4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市场开发与形象推广、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旅游产业素质与服务品质提升、旅游文创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培训等支出按《克拉玛依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旅游休闲街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商业街区经过业态调整、硬件优化升级后,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特色业态示范街区,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成功申报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100万元奖励。对物流企业在我市投建的物流信息平台,投入运营后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在我市举办展览天数3天(含)以上,大于等于3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市外参展展位不低于总展位数30%的展览企业,一次性奖励主办方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且市外展位比例达30%,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会展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重点产业总部企业,在本地持续经营期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2000万元以下的,前五年给予60%的奖励,后续每年给予50%的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前五年给予80%的奖励,后续每年给予70%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经核定在我市以外市场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0万、150万、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围绕核心区建设、乡村振兴、旅游、智慧城市、应急管理等领域开展“互联网+”行业应用示范工程,经评审认定后,对企业投资的示范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云计算和大数据平台企业使用克拉玛依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服务,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相应的费用从专用通道服务费中列支。每户企业每年的支持费用不超过50万元,支持时间到专用通道服务费用完为止。
第十五条 云计算和大数据平台企业使用本地云服务,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企业购买本地平台企业的相关服务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奖励,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为3年。
第十六条 鼓励种植业、养殖业、乳制品、畜产品、设施农业、工厂化农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按《克拉玛依市鼓励扶持“菜篮子”工程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克政办发〔2020〕23号)和《克拉玛依市奶业安全保障方案(2020—2025年)(试行)》(克政办发〔2020〕24号)执行。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涉及林地征占用的,建设单位缴纳的林地征占用费地方留存部分按财政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成功“升规入统”的企业,自入统当年,连续三年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和闲置老厂房,并继续用于农牧业生产、工业生产和旅游投资的,成功盘活后,期间因不动产交易,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不含土地出让金)的50%奖励给受让人。
第四章 用地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合理确定出让价格。
(一)对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70%执行。
(二)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70%执行。
(三)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即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50%的执行。
(四)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利用地下空间、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条 多种方式供应土地。
(一)促进项目加快落地,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企业转型涉及的用地。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第二十一条 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鼓励类项目,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首付款不得低于50%,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用于医疗、养老、体育、文化创意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新产业中的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文化体育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用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确定。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文化体育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第五章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入驻我市标准化厂房(国有)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对标准化厂房租金,按照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予以补贴。
第二十六条 落户云计算产业园区的云计算数据中心企业或项目,用电成交价享受不高于0.33元/千瓦时政策。
第二十七条 落户云计算产业园区写字楼的招商企业,租赁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给予75%的租金补贴;租赁面积100-300平方米的,超出1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的租金补贴;300-500平方米的,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25%的租金补贴;超出500平方米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租金减免期3年。
第二十八条 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根据企业类别和人员类别给予不同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高可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推进区域性评估。在园区开展项目建设区域性评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评估等专项评估实行综合性评估,由各园区购买服务,评估结果由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使用。
第六章 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万众创新。
(一)新建创业园、科技园、产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经审核评估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对将原有办公楼或厂房改建为创业园、科技园、产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二)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后,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克党办发〔2019〕9号),给予30万元奖励。
(三)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30万元奖励。
其它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克党办发〔2019〕9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成长性、前瞻性较好的优势科技型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专利质押的贴息比例不超过50%,每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进行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大众创业。
(一)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补贴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屋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入孵创业者提供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入孵创业者孵化期内房屋租金全免。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给予2年财政贴息。10万元以下免除反担保。
其它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按《克拉玛依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克人社发〔2020〕50号)、《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奖补办法》(克人社发〔2021〕17号)、《克拉玛依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克人社发〔2021〕14号)执行。
第七章 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设立外经贸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支持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口岸等海关监管区域平台和克拉玛依海关及办事机构的申办、建设;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财政扶持政策的跨境电商平台,分别按照获得国家、自治区补助额的50%、3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奖励。支持企业在我市整合资源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费用,按实际投入3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当年新设或增资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研发机构,奖励标准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以兑现政策时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结算)。
第三十五条 支持地方企业积极开拓外部市场,对于开展能源资源开发及其相关配套业务的地方企业,在国外开展相关业务的,以上年外部市场收入的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按外部市场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八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本地企业、项目,或通过基金将符合投资条件的域外优质项目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照基金对落地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其基金管理公司(我市法人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引导地方国有资本为中小微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成本过桥服务。根据企业需求情况,滚动支持、逐步增加,适度扩大资金规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十八条 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实现债权融资,利用好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实现股权融资,分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对拟上市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向新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文件,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后,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380万元(其中40%可用于对企业管理层等人员的奖励)。
第九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鼓励全市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落实各项政策,营造拴心留人、集聚人才的环境。具体参照关于打造克拉玛依市“才聚油城”“985”人才工作体系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章 其他支持政策
第四十条 对已实际开展工作的重点项目高管和受聘的委托招商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免费为其提供项目落地保障用房(含办公和住宿),累计不超过3年,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企业自理。
第四十一条 充分调动各企业、商会、招商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等中介机构开展以商招商工作,具体参照《克拉玛依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克投贸委〔2021〕1号)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政策发布后新引进项目且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本辖区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享受的政策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资金在下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兑现。
第四十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市本级主要负责相关文件中已明确资金来源和表彰命名类项目的政策兑现,其他政策兑现由各区(园区)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政策涉及的审核及兑现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投贸委执行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共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适用市、区两级优惠政策中规定同一支持方式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条 各区(园区)、行业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延链补链强链作用突出、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市投贸委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享受本政策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中,应当约定10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纳税义务,违反约定的,退回实际获得的奖励资金。如项目出现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不再继续享受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在本政策生效前已备案(核准)的项目按备案(核准)时生效的政策执行,已进入申报环节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完毕。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投贸委执行办公室)、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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