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修订)
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进区域重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精准制定政策,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紧盯培育创新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知识产权能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对标上海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规定。
第二章 加强自主研发能力
第三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前瞻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
第四条 对研发投入在 6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条 对研发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点攻关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第三章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第六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扩大创新主体体量。对于经认定评为甘井子区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两批最高给予 20 万元的支持。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用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服务机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功能型服务平台的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高校院所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技术转让额超过 5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合同交易金额给予企业10%、每项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 100万元。
第九条 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运用财政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受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符合本区主导产业方向、在区内转化的技术转让额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合同交易金额给予企业 10%、每项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第十条 构建科技服务体系。支持区内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区内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合同额度,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最高累计 20 万元。
第十一条 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功能型服务平台。鼓励构建以企业、社会组织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协同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创新联盟,每年根据其运营和服务绩效,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功能型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按照其对区内企业实际提供服务的总额的 10%、不超过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五章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十二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科创综合体、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租用一年以上场地建设和运营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众创空间、科创综合体等双创平台的,经认定后,场地面积在 35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 20 万元租金补贴,每增加 100 平方米增加 1 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鼓励创业创新支撑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对其场租减免部分,经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每年给予支撑平台 50%的补贴,每年最高 20 万元。
第十四条 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向创新创业支撑平台载体集聚。支持创业训练营、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化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种形式的系列活动,经认定,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 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章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
第十五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 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按照 3%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对迁入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收入或研发投入每 1 万元对应1 平方米办公用房年租金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最多连续补贴 3 年。
第十七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装修补贴。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费用,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开始施行,2018 年 7月 25 日印发的《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甘政办发〔2018〕5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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