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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奖励: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招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8-24 10:14:56|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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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奖励: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招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招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精准招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商引资重点领域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重点,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乡村振兴、绿色发展、产业转型、旅游强省等重点工作部署,立足我市优势资源和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参照国家、省上产业指导目录,围绕以下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谋划项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农业领域

1.戈壁生态农业。充分利用我市农业资源优势,引进现代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科技水平高、示范作用强、产品质量好的戈壁农业产业园,创建戈壁农业特色品牌,打造河西乃至“丝绸之路”沿线“菜篮子”生产基地。

2.循环农业生产。按照农牧结合、产加配套、粮饲兼顾、种养循环、集约发展的模式,扶持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高效节水应用以及农村生活废弃物循环利用、农作物秸秆利用、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农田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综合项目。

3.加工仓储冷链物流。支持发展优质洋葱、葡萄、蜜瓜、枸杞、甘草、肉牛肉羊等精深加工项目;扶持绿色生态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仓储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4.田园综合体。加快农村一二三产融合,推进基础设施、优势产业、公共服务、环境风貌统筹发展,鼓励创建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国家级和省级田园综合体项目。

(二)工业领域

1.新能源产业。支持新能源微电网、农业与光伏发电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促进光热发电在城市供暖、系统调峰等领域的示范应用。

2.装备制造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电动汽车和新型特种车辆制造、智能农业机械制造、智能充电桩、光热装备、核电装备等先进装备制造项目。围绕新能源消纳,扶持发展发热电缆、电热膜、碳晶板材料等分户式电采暖项目。

3.新型煤化工产业。鼓励支持煤的分级分质高效清洁利用等新型煤化工项目以及煤焦油、粗苯、煤气等产业链配套项目。

4.新材料产业。支持硅材料加工、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3D增材、陶瓷铝等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

5.节能环保产业。支持节能锅炉、高效电机、绿色环保建材、清洁燃料等高效节能环保项目。

6.军民融合产业。支持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甘肃酒泉核技术产业园、中核四O四公司等单位军民融合项目建设,鼓励发展核能清洁利用、小型铅基反应堆核电源、辅助设备锻件、压力容器等核装备制造、核技术应用及其它关联项目。

(三)文化旅游体育领域

1.文化产业。围绕敦煌文化、丝路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和红色文化,扶持发展文化与制造业、科技、信息、体育、会展相融合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文化创意设计、影视创作、动漫设计、“历史再现”工程、遗址遗迹考古、特色艺术品生产等文化项目。

2.旅游产业。重点扶持全域旅游、休闲游、乡村游、健身游、探险游、民俗体验等项目开发,支持特色旅游小镇、专业旅游示范村建设,鼓励特色商业休闲街区、特色旅游商品、民族民俗旅游文化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及星级饭店建设项目。

3.体育产业。支持引进高端体育品牌赛事和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包括特色体育小镇、户外运动基地、房车自驾游基地、健身服务、体育培训、体育用品制造等体育产业项目。

(四)现代服务领域

1.信息技术产业。支持绿色高载能产业发展和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建设,鼓励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挖掘等大数据相关产业项目及智慧城市建设、信息技术拓展应用项目。

2.金融服务业。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培育引进产业投资基金及各类资产管理公司,支持企业运用多种融资工具融资。

3.生活性服务业。鼓励餐饮住宿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融合发展项目,支持社会力量整合、盘活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等社会资源,参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引进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

(五)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建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机场及航站楼等交通基础设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天然气发电、备压式发电、余压余热发电等项目。

2.支持社会资本以PPP模式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弃物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趋势和当地比较优势,选准招商重点领域,制定产业指导目录,策划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策划中,要善于借助“外脑”,加强与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合作,采取公开招标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项目策划,解决项目策划“一张纸”“不具体、不准确”等短板问题。策划的每个PPP项目都要有详细的实施方案,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宣传推介,不邀请客商考察。每年3月底前报送新策划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筛选、论证、评审后,录入全市招商项目库,在项目合作姻缘网发布推介,并编印成册广泛宣传推介。

二、招商方式及落地服务

(一)探索创新招商方式

一是驻点招商。市政府驻京、驻沪联络处和驻兰办事处要转变工作职能,把招商引资作为主要任务。成立由市委常委和市级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个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招商小分队,抽调熟悉产业政策和招商工作的优秀干部赴重点区域驻点招商,同时选派优秀干部在外地经济部门挂职锻炼,开展定向招商。驻点招商和挂职招商原则为1年,招商工作经费及差旅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局预拨人员派出单位,年终根据实际支出足额清算,招商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由商务局、财政局统一制定,招商人员抽调由市委组织部配合落实。驻点招商中洽谈对接的重大项目及时向市商务局反馈,报请市委、市政府组织力量集中攻关。

二是委托招商。调动各方招商力量,充分发挥市内外商会、行业协会和名优企业在对外合作、人脉关系等方面的优势,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授权挂牌、购买服务等方式,动员他们宣传我市优势产业、推介重点项目、承办招商活动、邀请客商考察、引进项目投资。根据招商成效和承担的工作量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可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和有关业务经费中列支,并符合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规定。

三是园区招商。充分发挥园区在政策服务、产业聚集、功能辐射等方面的集成优势,加大园区供水、供电、公路、通讯、供暖、排污、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园区投资策划、融资担保、企业孵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园区招商引资实施细则,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促进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四是节会招商。充分利用兰洽会、敦煌文博会和甘肃新博会等展会平台,做好客商邀请、项目洽谈和招展招商工作;组织参加全国重点节会,广泛捕捉投资信息;在重点区域举办招商活动和项目签约仪式,扩大宣传效应,建立竞相招商的“倒逼”机制。

五是境外招商。充分利用国内贸促会、国际商会和驻外使馆、华商协会等渠道,搭建境外招商平台。组织企业积极参加“一带一路”重要节会、展会,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开拓我市优质产品外销渠道,大力引进境外投资。

(二)全力服务项目落地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勇于担当,全力服务项目落地。一是研判项目准入条件。由市、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拟签约项目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项目的技术装备水平、投资强度、环保安全条件和所需的基础服务设施是否符合酒泉的实际和发展趋势;二是明确部门服务事项。项目签约后,由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会商项目推进方案,制定落地流程,明确核准程序、核准条件及办理部门责任,实现项目业主与服务部门无缝对接;三是快捷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归口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指定专人全程代办项目落地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办结人员,限时办结有关手续,难点事项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促使项目尽快核准落地;四是定期开展督办督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履行项目落地督办职能,督促落实“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承诺,并定期通报有关部门项目核准办结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局要对已签约但未落地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分析成因,对责任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对落地困难的项目提出领导包抓意见。

三、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一)项目用地政策

1.各类产业用地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除房地产行业之外的其他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对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须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2.对工业项目用地,按10年、20年和30年为阶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工业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利用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对旅游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景观设施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允许企业使用农业设施配套用地指标发展乡村旅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4.对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产业项目中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经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用地报经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5.对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途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6.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并办理用地手续。

(二)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推广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文化、体育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产业用电政策

1.落实省政府重点产业用电政策和《酒泉市工业企业电力消纳优惠扶持办法》,对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以及农产品深加工、冷链物流、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项目给予用电扶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水电气需求,并给予价格补贴。

2.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上电力直接交易、新能源就地消纳试点、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及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工业发展等优惠政策,争取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企业范围,提升新能源电量比例,努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吸引绿色耗能项目落户。

(四)项目落地奖励政策

1.跟踪对接落实省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按贡献予以企业奖励”。

2.对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品开采项目、风电项目、光电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企业奖励。投资达到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分别奖励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在肃州区落地的项目,奖励资金市财政承担40%,肃州区承担60%。财政省直管县市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本县市财政承担。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3.对项目引荐人(除公职人员外)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引进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矿产品开采、风电、光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3亿元的,奖5-15万元;投资额3-5亿元的,奖15-20万元;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际和国内驰名品牌企业,奖20-25万元。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业关联度和就业、税收贡献等因素量化打分确定。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制定引荐人奖励办法。

4.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招商引资科学考评机制,以资金到位、项目落地和投产达标为依据,每2年一个周期,与科学发展观奖金相挂钩进行考核,形成奖罚分明的鲜明导向。

(五)上市融资政策

招商引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在酒泉市境内,首次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均由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5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挂牌上市费用补助。落实省政府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产业引导基金以及公募私募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酒泉经开区、市属各平台公司、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依托现有平台,研究设立各自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六)承接产业转移政策

支持市内开发区与东部地区开发区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对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到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社保机构同意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12个月。优先帮助产业转移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各类专项扶持资金,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七)人才引进政策

落实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激励政策,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积极为境内外投资者和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酒泉创业。

四、招商引资保障措施

一是领导带头招商。各级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主业、主责对待,主动担当,靠实责任,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市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带领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赴外招商、对接项目,亲自出面接待重要客商。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制定年度招商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外出招商,外出事先报告项目洽谈意向,招商结束后及时填报外出招商登记表,所对接的重大项目由商务局汇总后提出跟踪包抓意见。

二是完善考核机制。对县市区(经开区)、驻外机构、驻点招商小分队、市直部门分别制定不同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准确考核招商引资工作成效,对招商业绩突出的干部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指标限制。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工作通报会,对外出招商、项目洽谈、项目签约、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公示;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定等次、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采取请进来办班、外出培训、挂职锻炼、驻点招商等方式,提高招商干部的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招商引资工作需要。配齐配强招商工作人员,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协调、指导。

四是畅通投诉渠道。市、县两级商务部门设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投诉热线、投诉网站,受理投诉事项,对项目业主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并督办落实。对破坏投资环境、不担当、不作为、工作推诿扯皮、办事拖延和吃拿卡要等问题要认真核查,情况属实者及时报送纪委、监察委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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