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精准制定政策,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紧盯引育创新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创业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对标上海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规定。
第二章 加强自主研发能力
第三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前瞻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区域创新联合攻关计划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
第四条 将甘井子区列入大连市“揭榜挂帅” 科技攻关项目列为市区两级“区域创新联合攻关计划项目”,按市级支持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按市级支持资金的100%补助,卡脖子“揭榜挂帅”项目按市级支持资金的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研发投入在600万元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研发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攻关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第七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辽宁省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发展,培育独角兽企业。对于认定的辽宁省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于认定的辽宁省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于认定的辽宁省独角兽(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成果完成人在本区创业、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
第九条 支持成果完成人在本区创业。对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自行转化相应科技成果在本区创业的,对该企业成立后前三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按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常态化组织开展创新挑战赛,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精准对接和产学研合作,对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立项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企业的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经评审,按照项目投入的最高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五章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十二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科创综合体、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租用一年以上场地建设和运营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众创空间、科创综合体等双创平台的,经认定后,场地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20万元租金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鼓励创业创新支撑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对其场租减免部分,经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每年给予支撑平台50%的补贴,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十四条 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向创新创业支撑平台载体集聚。支持创业训练营、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化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种形式的系列活动,经认定,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
第十五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3%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对迁入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收入或研发投入每1万元对应1平方米办公用房年租金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3年。
第十七条 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装修补贴。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费用,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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