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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沽源县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沽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3-07-25 09:08:17|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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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沽源县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沽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沽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经县政府认定的新兴工业类、农牧类、文化旅游类、现代物流产业类等项目均适用于本政策。

第二章  新兴工业类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条  亩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1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0.5%的产业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的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引进且如期建成投产的项目,自生产经营年度起,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前3年100%的奖励,后3年50%的奖励。

第三条  企业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或引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创新项目的,经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认定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自投产之年起实缴两税不低于50万元/年的,按所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前3年100%的奖励,后3年50%的奖励。

第三章  农牧类项目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于新引进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范围为:特色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果蔬、食用菌、花卉、畜禽等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按所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前3年100%的奖励,后3年50%的奖励。

第六条  对于新引进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范围为:现代种养业、食品加工、饲料加工、生物制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每1亿元为一档可享受补助资金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文化旅游类项目扶持政策

第七条  新引进文化、旅游、体育等企业,在沽源县注册且有实际经营活动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6年内,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前3年100%的奖励,后3年50%的奖励。

第八条  新制作的以宣传沽源题材的原创电影(不含微电影)、电视剧在央视播出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在省级卫视频道播出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新引进国家和省文化旅游部门鼓励发展的文化旅游产品等新业态文创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新评选为5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酒店业方面,依据国家标准,评定为五星酒店(含符合五星级标准运营)的,每个房间装修补贴3万元,分3年给予补贴(按4:3:3比例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开发体验乡土文化、自然景观、生产生活的旅游民宿,乙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不少于20间),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甲级民宿每间客房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由乙级提升为甲级的民宿,按照等级差额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参考《沽源县旅游民宿发展奖励办法》。

第五章  现代物流产业类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仓储、物流、快递企业方面,新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米(含)以上,且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和建筑面积1万平米(含)以上的园区配套仓储类仓库项目,企业按照招拍挂法定程序购地建设,参照沽源县工业用地价格予以供地。   

第十四条  新引进的仓储、物流、快递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0.5%的产业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的产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新引进且如期建成投产的项目,自生产经营年度起,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前3年100%的奖励,后3年50%的奖励。

第十五条  新引进的先进现代物流建设方面,企业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现代物流技术设备,实际投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六条 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业务,企业商品销售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线上销售占开票销售额比重达到20%(含)以上规模的企业;新注册的快递企业,且年配送量在300万单(含)以上的,参照《沽源县2022年支持电商产业发展的奖补方案》给予奖励。

第六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自本优惠政策发布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每年给予企业5000元奖励(就业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鼓励县内民营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博士学历并在规模化以上企业或团队发挥管理、技术领军人物作用),全职引进后,分批次实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为各类人才提供顺心的创业环境、安心的工作环境、舒心的生活环境,让人才引的进、留得住、用得好。

第十八条  新引进从事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的企业,孵化器自有或租赁场地3000平方米(含)以上(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孵化器运营满3年,每年在我县新注册企业3家(含)以上,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在沽源设立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常年研发人员不低于8人),有科技成果且达到终试阶段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分三年,按每年100万元奖励)和1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3:3比例奖励)。在沽源设立省级上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分三年,按4:3:3比例奖励)和5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2:2:1比例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含服务品牌)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品牌)、河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互联网+制造产业)示范企业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园中园建设项目方面,被认定为省级的产业园区,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给予企业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沽源县招商引资人(包括自然人、招商机构和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含公职人员)实行奖励。

1.引进新兴工业类项目(不含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分别给予0.1%、0.15%、0.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引进农牧、文化、体育、休闲、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分别给予0.05%、0.1%、0.1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章  “一事一议”特别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是在本政策基础上,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认定其他符合我县重点培育产业方向的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及投资额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的优惠幅度更大、奖励数额更多等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投资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企业,优先安排县整合资金支持,并按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于具备申请条件后的三个月内将奖励申请报送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联合审计、财政、统计、税务、经开区等单位一个月内完成对项目的审核并上报县政府审议、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集中奖励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参考性文件,如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新颁布的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立项的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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