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黄梅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新建工业项目
(一)固定投资补助。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下同)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固定投资总额的4%给予项目投资方投资补助,对其生产性机械设备按实际购买或者评估总额的7%给予项目投资方投资补助。补助的总额不超过项目用地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总额。
(二)税收贡献奖励。从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对该项目前三年、后三年分别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50%的额度给予奖励。享受税收奖励的当年,项目必须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名录且当年亩平税收在2万元(含设备抵税部分,下同)以上(下新石膏产业集中区和独山循环经济集中区的项目亩平税收须在10万元以上)。
对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有两年亩平税收达到6万元的企业给予高税收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减去固定投资补助部分差额的60%;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的企业,奖励100%;亩平税收6至10万元的企业,按比例奖励。(落户在下新石膏产业集中区和独山循环经济集中区的项目,三年内有两年亩平税收达到15万元的企业给予高税收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减去固定投资补助部分差额的60%;亩平税收达到20万元的企业,奖励100%;亩平税收15至20万元的企业,按比例奖励)。
(三)基础设施配套支持。落户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的新建工业企业,可享受“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政策,即水、电、路、电视、电话、宽带、燃气“七通”到项目用地红线外,土地实行简易平整。平整未完全到位的,可以由企业方自行平整,然后按平整土地实际所需资金经核定后予以全额支持。(落户下新石膏产业集中区和独山循环经济集中区的项目由企业方负责土地平整,政府不承担平整费用)。
(四)税费奖补及减免。工业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应缴纳的契税先按照规定全额征收,后按照其缴纳的资金额度,由县政府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全额奖励。耕地占用税在出让前由土地储备机构缴纳。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下简称“两税”),在投资建设期间(以招商合同为准,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合同约定期限投产的,先全额征收,再予以全额奖励;合同约定期限最后一年未达到投产标准的,当年已缴纳的“两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予以奖励。在生产经营期内,“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含设备抵税部分,下同)以上的企业,按其“两税”年度征收额全额给予奖励;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按80%奖励;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60%奖励;0.5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0.5万元以下不予奖励。
对工业企业在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本级收费部分的,按县政府制订的有关政策,实行零收费;属上级收费的,只代收省市办证的相关必须费用。县属公立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其下限的20%收取。
(五)特殊贡献奖。对年税收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特殊贡献奖励;年税收贡献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150万元特殊贡献奖励;年税收贡献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特殊贡献奖励;年税收贡献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特殊贡献奖励。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
(六)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投产后二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新建工业项目固定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实际固定投资2%的奖励。奖励金额与新建工业项目“固定投资补助、高税收贡献奖励”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总额。
第三条 重大工业项目
(七)重资产扶持。对3年内连续年税收过千万元或者连续年亩平税收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充和完善我县产业发展链条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一次性聚集三家以上同行业企业且固定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特色产业园,符合以上任一条款的,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1.由政府通过专项产业基金直接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内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后5年内分期回购完毕。回购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全额奖励给企业。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满园行动”项目
(八)购买闲置土地和厂房的“满园行动”项目
1.固定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含收购款)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其它地方搬迁的生产设备(不在产业政策淘汰类范围)的,给予企业设备评估价2%的搬迁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成投产后三年内有两年亩平税收达到2万元的,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下同)的4%给予投资补助;建成投产后三年内有两年亩平税收达到6万元的,参照新建工业项目固定投资补助和高税收贡献奖励政策执行。
2.税收贡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含收购款)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从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对该项目前三年、后三年分别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50%的额度给予奖励。享受税收奖励的当年,项目必须进入规模以上企业且年亩平税收在2万元(含设备抵税部分)以上。
(九)利用园区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租赁生产,且机械设备一次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满园行动”项目,自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三年内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享受税收奖励的当年,项目必须进入规模以上企业且年亩平税收在2万元(含设备抵税部分)以上。
(十)税费奖补。支持对现有破产及效益低下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或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的,对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的有关县级留存部分的税费,给予全额奖励;收购兼并现有工业企业继续办厂的,对其在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所缴纳的税费先全额征收,后按照其缴纳的资金额度,给予县级留存部分全额奖励。
对主动配合破产重组、协议收回等方式而退出园区的原停产或低效企业,对其在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中缴纳的有关税收先依法全额征收,后可以予以县级留存部分全额奖励。奖励资金优先依法直拨支付农民工工资、财政债务资金等。
第五条 现代农业和文化旅游类项目
(十一)固定投资补贴。对符合要求的现代农业和文化旅游类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其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批准办理的土地权证为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不含商业地产),建成运营后,县政府给予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的投资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用地应缴纳土地款的总额。
(十二)税收贡献奖励。自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三年内,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享受税收奖励的当年,项目年纳税额须达到100万元(含本数)以上。
第六条 人才引进
(十三)安家奖励。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来黄梅创新创业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5万元;对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省级高层次人才来黄梅创新创业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费5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3万元。
(十四)个税补贴。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黄梅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贴。对在梅企业连续工作3年,且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含)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不含国家限制发展类等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个人所得税年度实际缴纳额地方净留存部分,给予高管人员全额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指副总经理(含)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十五)生活、购房补贴。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且工作满5年以上的(以在梅缴纳社保为准),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1.2万元、0.6万元。在县内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七条 金融服务
(十六)融资补贴。对投产后五年培育期内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县政府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通过黄梅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免收担保费。
(十七)融资应急资金。对年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用工100人以上,自营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新三板、四板挂牌和科技含量高(获省级以上专利)的招商引资企业,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因归还银行贷款资金带来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可申请县财政融资应急资金支持,实行按比例续贷周转和总额封顶办法,单笔续贷周转金不超过500万元,单笔周转时间不超过15天(合同签订日算起),每年续贷周转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在合同约定到期还款之前回收。
第八条 子女就学
(十八)对需接受义务教育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管人员的子女需接受高中教育,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在县一中就读。
第九条 规范性投资要求
(十九)坚持公平合理、对等履约、动态管理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按照契约精神,采取市场化评估和对等审计的办法,及时为招商引资企业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未达到规划建设审批方案建设面积80%的项目,其下剩面积不享受“两税”优惠政策;未经企业所在地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出租厂房或厂区用地的项目、在异地生产在黄梅却停产的工业项目,不享受“两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未达到规划建设审批方案建设面积80%的工业项目,不支持企业抵押融资。
(二十二)项目约定建成投产到期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兑现政策。逾期的投资,不计入奖励范畴。
(二十三)招商引资企业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是实际控股人,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的对象必须是注册公司的大股东。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股权交易转移、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经政府方同意,并写入公司章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不作此要求。
第十条 附则
(二十四)对来我县投资的一二三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结合其产业龙头作用、带动效应、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采取 “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来我县投资的项目,奖励扶持政策采取 “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
(二十五)本办法由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县政府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黄梅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梅政发﹝2017﹞10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小池滨江新区可自行制订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本办法涉及的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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