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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芒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时间:2023-09-04 09:06:10|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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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芒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到芒市投资兴业,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开展重点招商

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内外资本进入。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重点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及绿色食品加工、文旅康养、生物医药、商贸物流、纺织服装、新材料和电子智能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等产业。

房地产项目(包括纯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中房地产投资超过50%的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降低用地成本

(一)工业用地。优先保障新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类项目用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入驻产业园区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年工业产值不低于25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9万元/亩(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除外)。用地可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地方式;以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出让年限设定为5年或10年,土地价款可按使用年限分期缴纳。

(二)大项目用地。符合芒市产业发展规划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三)其他用地。新引进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高原特色农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实行财税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23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1〕1号)等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对入驻我市属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一核两翼”范围(风平镇、遮放镇、轩岗乡)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护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招大引强

(一)龙头企业。对新引进年度实际市级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内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前3年按其对市级财力贡献额的5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二)外资企业。在我市完成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和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积极协助企业申请省级奖励资金;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州级外商投资奖励相关政策条件的,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州级奖励资金。

(三)上市企业。凡在我市注册纳税、列入省级培育上市“金种子”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补足有关奖励资金。

(四)贡献奖励。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市级留存税额2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产值不低于250万元、亩均年纳税不低于9万元;或租赁标准化厂房年工业产值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纳税不低于170元的企业,每年按其对市级财力贡献额的5%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奖励时限为5年,每一个自然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跨年度不累计。

五、加大奖励力度

(一)工业企业。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市级给予奖励5万元/户;对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的奖励10万元,之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年工业产值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投产后2年内必须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企业)。达到以上条件的给予享受厂房租金“两免三减半”奖励政策(即入驻后的前两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照规定租金的50%收取,租金采取先缴后返方式执行),租金的减免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所上缴的税收总额。标准化厂房租金为:一期13元/月/㎡;二期、三期11元/月/㎡~13元/月/㎡(其中:一层13元/月/㎡;二层、三层12元/月/㎡;四层、五层11元/月/㎡)。租金减免期满后,年内工业产值达5000元/每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在此基础上工业产值每平方米增长2000元的,按租赁厂房面积给予企业1元/月/㎡奖励作为扩大再生产发展资金,最高不超出企业实际缴纳租金额度。

(二)服务类企业。对新引进的商贸流通、文旅康养、体育休闲等其他服务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之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外贸企业。对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四)物流企业。对新引进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之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科研创新。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引进院士、专家到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除上级资金支持奖励外,对成功申报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成功申报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整体迁入芒市的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引荐奖励。鼓励商会、协会及个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为芒市招商引资工作做贡献。对引荐到芒市并落地投产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达1亿元(含)以上(入园企业需达到入园条件)的给予商协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投资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对应增加5万元,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具体投资额以市统计局确认数据为准。

六、做优公共服务

(一)子女教育。对通过招商引资到我市投资且满足以下几类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股东子女就学给予照顾,就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与招生片区户籍适龄入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中途转入的,有空余学位时优先安排。适用对象为:

1.新引进落地建设且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芒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与市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芒市注册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不低于20%);

2.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库项目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项目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不低于20%,中途股东变更的需持股1年及以上);

3.年度缴纳市级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不低于20%,中途股东变更的需持股1年及以上)。

(二)人员招聘。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在企业员工培训评先选优、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本市居民同等权利及待遇。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比例,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扶持政策。

(三)荣誉地位。凡投资额较高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地方经济带动力较强的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给予“优秀企业家”“招商大使”“招商先锋”等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对新引进的税收贡献率前10强的企业,给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荣誉市民”称号。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一)审批手续。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时限,原则上从合同签约到开工落地不超过6个月。完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健全联审代办机制。

在项目审批上,凡能在市级部门办结的手续,由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并联合相关审批部门实行现场审批办理;凡需由上级部门审批的招商项目,由市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分解后,对口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包保”按时按质上报审批。同时,涉及招商项目用地、产业准入、环境容量等问题,分别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帮助解决。

(二)项目推进。项目落地实行“包办制”,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强力推进项目建设。针对重大项目,市级主要领导定期召开项目推进调度会,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后续服务。加强政府法治环境和诚信环境建设,严格兑现向投资主体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强化招商项目跟踪服务,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帮助解决项目落地、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合力。

八、相关说明

(一)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招商引资企业。

(二)适用项目。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及扩大产能、追加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的各项扶持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由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指标中统一安排。市审计局要将兑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本政策中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

(四)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可即时申报。申报程序根据《芒市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管理工作机制(试行)》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税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投诉受理。企业在项目落地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不合理对待及在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向市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投资促进局投诉,市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并协调处理本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中共芒市委办公室、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芒办发〔2018〕44号)、《中共芒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芒办发〔2018〕45号)中的《芒市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执行前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原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本政策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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