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暂行办法
会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好地吸引投资,促进全民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在会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的项目均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重点鼓励投资新型工业、生态农业、商贸物流、旅游开发等产业。
第三条 国内500强、民企500强、上市公司、高新技术、生产中国名牌或国际品牌等在我县投资的重大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二章 用地保障
第四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可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抵押。
第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重点产业发展项目、战略投资项目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其中,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至l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基准地价出让项目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l亿元以上的工业和旅游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用地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项目鼓励投资商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对于厂房等需永久改变土地性质的按土地基准地价出让项目建设用地。
第六条 对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的项目,县政府根据投资项目情况提供用地。
第三章 财政扶持、规费减免
第七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的企业,自生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内企业,扣除征收成本后,由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40%比例支持企业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下同);年纳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50%的比例支持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60%的比例支持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支持企业。
第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其中商贸物流项目总投资需达3000万元以上,商业面积不少于项目总面积的7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地方所得部分,征缴入库后,全额支持企业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向新办企业征收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该项收费不再征收政府调节基金。
第四章 鼓励发展、引资奖励
第九条 每年统筹安排创业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投融资担保、专项奖励,每个企业一次性最高贴息额20万元,对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连续贴息扶持。
第十条 招商引资新建成且营运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稳定期1年以上、办理了用工备案并全额缴纳了社会保险,提供就业岗位50—100人的,对企业按所聘本县户口劳动力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提供就业岗位100人以上的,对企业按所聘本县户口劳动力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所募集资金继续在本县投入发展的视同新招商引资。
第十二条 新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获得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类别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自营出口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自营进口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料件,按自营保税进口料件值每1美元另增加企业物流运输费奖励0.02元。对单个企业进出口奖励支持每年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为3万元,单个企业支持当年最高为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引资成功的机构或中介人(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为500万元,不重复奖励,相关税费由获奖机构或中介人自行缴纳。
第十五条 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2.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其中商贸物流项目总投资需达3000万元以上,商业面积不少于项目总面积的70%);
3.在我县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
4.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5.应在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6.引进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优惠奖励政策的项目,应在项目签约期间,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项目签约(本地项目为注册登记)后,在15天内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材料。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与项目主管部门一起提出优惠奖励意见,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五章 优质服务、环境优化
第十七条 实行“全程代办”式审批限时办结制度。投资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受理、全程代办、窗口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制,并由县商务局和审批职能部门明确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八条 凡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为县重点项目,享受县级领导“点对点”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对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效能测评制度。每年组织企业对全县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单位、干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制度。全面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精神,除涉及税务检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重要和特殊事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进入企业检查,事先须报县优化办备案(进入会同县工业集中区检查的,还需报县工业园管委会备案并接受监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侵害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情况反馈。涉及投资者的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应予以快审快结。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县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县内(外)招商引资成功者,可按规定和程序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非社会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业、建筑业、原矿采掘和水电、风能、燃气等能源类项目,BT模式和捐资项目及其他限制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若擅自改变项目土地的性质、用途,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保留追究违约、违法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中未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省、市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有重要政策调整的,以国家、省、市调整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原制定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栏 目:高企迁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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