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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时间:2023-09-19 09:23:53|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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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总部经济在我市聚集发展,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加快打造开放型经济高地,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企业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内进行工商注册,新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集团总部、区域型总部及其他总部类型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或者至少具有以下一项职能: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①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②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企业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10年内不得转让,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退回政府补助款项。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征地建厂的实体投资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自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市财政每年按企业产生的年度本级财政贡献予以资金奖励:①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给企业;②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70%奖励给企业;③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按8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无需征地建厂的总部或销售公司等结算型职能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市财政每月按企业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60%予以资金奖励。年终时,市财政以企业当年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对应的奖励比例进行结算并予以差额补齐。①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给企业;②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70%奖励给企业;③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按80%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七条  设立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对引荐符合以上条件的征地建厂的实体投资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根据《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进行奖励,对新引进的无需征地建厂的管理结算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引荐人,根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奖励程序按《霸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符合享受本政策项目的基本要求的受奖励者可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交落实、兑现优惠政策的申请,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联合市发改局、市自规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涉项内容进行审核,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相关奖励在市政府确认申报项目确实达到享受本政策的相关要求后予以兑现。

第九条  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与霸州市其他优惠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坚持从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奖励累计总体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本市本级财政贡献。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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