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指导“一企一策”手册
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指导“一企一策”手册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一、企业基础情况(企业需据实填报)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日期 | ||||||||||||||
所属州(市) | 昆明市 | 县(区)、高新区 | 经开区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经营范围 | ||||||||||||||
主导产品 | 主导产品收入 | 万元 | ||||||||||||
职工总数 | 人 | 社保缴纳人数 | 人 | |||||||||||
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院所) | ||||||||||||||
主营产品名称 | ||||||||||||||
主营产品核心关键技术简述 | (请务必据实详细填写) | |||||||||||||
目前产学研合作情况 | ||||||||||||||
简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
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需要得到的帮助 | ||||||||||||||
获得或获得受理的知识产权数量(件) | 发明专利 | 其中:国防专利 | ||||||||||||
植物新品种 |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 |||||||||||||
国家新药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实用新型专利 | |||||||||||||
外观设计专利 | 软件著作权 | |||||||||||||
知识产权 | ||||||||||||||
序号 | 名称 | 类别 | 获得时间 | |||||||||||
... | ||||||||||||||
科技成果 | ||||||||||||||
公司拥有的其他技术成果 | 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交易登记合同、获得的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或科技奖项 | |||||||||||||
序号 | 成果名称 | 类别 | 获得时间 | |||||||||||
... | ||||||||||||||
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
近三年所得税纳税方式 |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
近三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
近三年销售收入 |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
近三年净资产 | ||||||||||||||
企业培育资源需求(人才、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等) | ||||||||||||||
金融需求具体情况 | ||||||||||||||
需求类型 | □银行融资服务 □科技保险服务 | |||||||||||||
银行融资需求(万元) | 资金用途 | □补充流动资金 □购建固定资产 □其他(请注明) | ||||||||||||
银行融资渠道可接受的担保方式 | □抵押(房产抵押、土地抵押) □质押(存单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 □保证(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担保、自然人担保) □信用 | |||||||||||||
科技保险服务需求 | □研发类保险(含研发设备) □企业财产类保险 □研发人员类人身保险 □高管类人身保险 □其他科技保险:(请简要说明需求) | |||||||||||||
意向性合作金融机构 | 银行机构:(请列名称,可多个) 保险机构:(请列名称,可多个) |
二、培育意见(专家及编制机构填写)
1.技术领域 | ||
技术领域(必须细化到具体技术方向) | ||
2.研发项目 | ||
研发项目归集方向、内容、规范性等 | ||
3.知识产权 | ||
有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与主营的相符性及建议) | ||
无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方向、数量等建议) | ||
3.财务及税务 | ||
研发费用归集建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建议 | ||
4.管理制度(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建立) | ||
5.其他建议(企业申报高企各项条件的时间要求及意见等) | ||
培育专家及联系 方式 | ||
州市培育工作协调人及联系方式 | ||
省级培育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
手册使用注意事项:
1.企业务必根据本手册培育专家确定的各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方向及建议,做好申报条件的准备工作,具备相应的条件后请及时与县(区、开发区)培育工作协调人及市级培育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获得下一步申报的具体指导意见。
2.企业在申报准备过程中因管理或经营方向等发生变化,请及时与培育专家、州市培育工作协调人及省级培育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获得申报的下一步具体指导意见。
3.企业在申报条件准备过程中因自身资源困难,无法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请及时与县(区、开发区)培育专家、州市培育工作协调人及省级培育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获得申报的下一步具体指导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汇编
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源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源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4.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源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二、省级优惠政策
(一)科技型企业培育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源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
2.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3年有效期满重新获认定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源自:《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财建〔2019〕177号)和《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
3.对州(市)从省外引进落地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投资额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度。对整体迁入我省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万元。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源自:《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
4.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云南境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与科技型企业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服务等5类科技服务,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资金重复资助;创新券支持对象可按需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可申领使用创新券额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源自:《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5.扩大创新劵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符合条件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50%进行兑付,每户企业每年兑付创新券不超过30万元。源自:《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
6.加大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支持力度,扩大创新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使用范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符合条件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50%进行兑付,每户企业每年兑付创新券不超过30万元。源自:《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
7.鼓励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成功服务认定1户给予服务机构10000元创新券补助。源自:《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
8.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科技型企业,每首次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0.5万元资金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资金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资金补助;每家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源自:《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和《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建设8条措施(试行)》。
(二)研发投入政策
1.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政策,支持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进行研发、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单户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
2.将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提高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权重,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年度增长量部分按150%加计考核。源自:《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
(三)研发平台政策
1.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产业创新平台,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的,直接享受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有关支持政策。源自:《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
2.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一次性给予后补助经费30万元。源自:《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
(四)科技金融政策
1.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向省内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企业以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完成股权投资及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可在实缴投资满2年后(以工商变更确认时间起),申请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年度综合额度最高500万元。源自:《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开展科技贷款贴息及银行补助。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可申请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年度最高100万元。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发生的贷款,可申请科技创新融资贷款贴息补助,年度最高120万元。银行为上述两项贷款实现承担的评估、评级以及保险等费用,可申请相应的银行费用补助,最高100万元。其中,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是指以信用为基础,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该体系下发生的贷款为科技创新融资贷款。源自:《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减免部分科技贷款担保费。科技型企业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创新券申请),申领科技创新券“抵扣”50%的年度应缴纳科技贷款担保费,年度最高30万元。具体收券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可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创新券申请)中查询。源自:《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鼓励担保机构通过收取科技创新券方式,在收取担保费环节给予应收担保费50%减免,一年期贷款担保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或一年期以上贷款担保分年收取担保费的,对担保机构年度减免的50%部分给予集中补助;一年期以上贷款担保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的,对担保机构减免的50%部分给予集中补助。同时对担保机构科技贷款担保业务年度新增部分给予0.5%奖励,每家担保机构(一级法人机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源自:《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开展科技创新融资贷款风险补助。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发生的贷款,对承担贷款风险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每笔按当年所承担的新增贷款风险额度2%给予风险补助资金,每家金融机构(一级法人机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50万元。源自:《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鼓励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科技型企业自愿选择投保纳入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范围的科技保险险种。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分险种类别按已缴纳保费的50%、40%、20%给予补助。源自:《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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