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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9-22 09:00:38|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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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场,区政府各部门,咸安经济开发区,咸宁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华彬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

为贯彻落实《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18〕8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第一动力的引领作用,增强咸安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促进科技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咸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育创新主体,促进创新创业

(一)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的,每个高新技术产品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二)鼓励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由企业牵头承担在咸安实施且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照所获项目资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促进我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且在我区生产、纳税的药品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投产后按每个品种一致性评价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

二、加强载体建设,集聚创新合力

(四)支持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对新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经审核,分别按其固定资产及研发设备投资额的30%、20%、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已获批设立的省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实习基地,且正常开展创新活动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每年补助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五)支持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对在咸安新建的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经国家认定,按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在咸安建立的省级以上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后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建设各类创新载体。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文化)产业园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企业和基地建设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助,单一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市、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企业(基地、学校、社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市、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七)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认定当年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坚持价值导向,推进成果转化

(八)积极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平台绩效考核,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照成交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九)加快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对在咸安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取得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2万元。

四、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十)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十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创造。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以上,另外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另外奖励5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个以下的每个奖励3000元,5个以上奖励3万元,15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二)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区,认定当年补助经费1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后补助经费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认定当年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

五、加大科技金融与服务力度,增强创新活力

(十四)支持设立创业种子基金。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起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投资基金总规模达到300 万元以上,区级政府财政可按照到位资金额2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政府投资部分使用期限可延长至5年;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种子轮、天使轮投资,按在孵企业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十五)推进本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建立共享平台,对在我区内向社会开放的平台单位,发生的检测、检验等支出,经审核按照30%给予补助。

(十六)支持科技人才开展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对聘任的区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补助经费4000元,村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补助经费2000元。

(十七)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企业已建成投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纳税地在咸安辖区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程序:企业涉及奖补的项目认定后向区科经局提出申请,区科经局汇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提交区政府审批,实行实时奖励。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奖补项目的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八)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在财政预算的科技资金中安排。      

(十九)本《意见》自2019年度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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