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州市各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汇总
广州市
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
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天河区
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新落户和研发支持:
(一)新落户本区的,每家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二)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统计的,经统计部门核算反馈,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政策依据: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荔湾区
奖励政策:
注册在荔湾区,当年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经核定的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在荔湾区纳统的“四上”企业,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迁出荔湾区后又迁回的高企,不享受本条款。
注册在荔湾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的非“四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近2年内成长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研发等用途的,按企业上一年度贷款产生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
政策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2日发布实施,有效期3年。)
海珠区
奖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同时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与达到“四上”标准条件的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本细则生效前已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本区企业,以其 2018 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5 万元以上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 70%予以奖励。
(二)对本细则生效后才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本区企业,以其在本细则实施后首次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 5 万元以上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三)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迁入本区并在迁入前已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企业,从其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年度起连续3 年按其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予以奖励,但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少于 10 万元的年度及以上两项条件不同时具备的年度不奖励。
政策依据: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白云区
奖励政策:
重点引导和鼓励“四上”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
广州市白云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黄埔区
奖励政策:
(一)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通过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研发费用在 1000 万元(含)到 5000 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20万元;5000 万元(含)到 1 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30万元;研发费用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 50 万元。以上奖励适用于当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申请认定且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一次性拨付。
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番禺区
奖励政策:
(一)对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对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6日)
花都区
奖励政策:
对当年经花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企业库的,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政策依据:
广州市花都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南沙区
奖励政策:
对从广州市以外地区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首次由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区内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在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落户奖励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增城区
奖励政策:
对经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
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有效期至2025年3月2日)
从化区
奖励政策: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为我区“四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未达“四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从广州市以外地区新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正常的,且为“四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未达“四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给予奖励。申报扣除的研发费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政策依据: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自2023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栏 目:高企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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