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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可借外债500万美元

时间:2022-03-22 11:25:51|栏目:高企新闻资讯|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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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贸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宁波北仑区等四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试点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试点、一体推进,主要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这些试点政策,将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带来多项红利。

高新技术企业可借外债500万美元

资本项目业务

01、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例:A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净资产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因国内业务发展需要,希望从境外借入500万美元,借款期限1年。按原政策,可借外债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两倍范围内,即可借外债额度仅312.5万美元(按汇率6.4测算)。现可借外债额度500万美元

02、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投资国内市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可开展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对外股权、债权投资

03、企业可自主选择跨境投融资业务的签约、流入和流出各环节币种

例:S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借款100万美元外债。到期时,S公司可选择使用人民币资金归还其子公司

04、境外放款规模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0.5倍提高到0.8倍

例:D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500万元人民币,其境外子公司需要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按原政策,根据公式测算,境外放款额度仅750(1500×0.5)万元人民币。现可对其子公司放款1200(1500×0.8)万元人民币

05、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

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等资本项下收入,除法律禁止、直接或间接购买建设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融资政府平台提供投融资和证券投资外,均可在经营范围内自主运用

06、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

允许试点区域的银行和代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信贷资产业务

07、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进一步放松资金使用和汇兑限制:本外币资金均可入池;融出境外资金杠杆率提高到0.8;取消成员企业间拆借需委托银行贷款的要求;取消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要求;意愿购汇

08、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在试点区域内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09、主要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办理

企业境外放款、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

经常项目业务

10、试点银行可根据客户指令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

在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基础上,某试点银行确定Y公司为其优质企业。试点银行可凭Y公司指令为其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

11、试点银行可自主办理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例:A公司从印度尼西亚购买动力煤,然后转卖给新加坡H公司。A公司可凭相关运输单据等真实性材料,直接向印度尼西亚支付货款,从新加坡H公司收取货款

12、试点银行可为企业办理与境外交易对手间经常项下收汇和付汇轧差净额结算

例:境内A公司应向境外B公司支付货款300万美元,收取设计费100万美元。通过轧差净额结算,A公司实际只需要付汇200万美元

13、试点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超过180天或非原路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

例:K公司收到一笔50万美元汇款,是境外供货商退回了半年前K公司预付的进口货款,因某些原因,双方协商取消了该笔货物进口业务。K公司可到试点银行办理退款收款手续,无须事前到外汇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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