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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延安市安塞区绩效奖励助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7 09:16:47|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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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延安市安塞区绩效奖励助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延安市安塞区绩效奖励助推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区招商引资绩效奖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安塞投资兴业,共谋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安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延安市行政区域外在我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各类经济组织以及社会自然人和全区各镇街、部门、单位和在安塞区域内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及服务机构。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企业(不包括区企业)在以下领

域投资兴业:高端能化、先进制造、现代服务、绿色农业开发;文化旅游、健康颐养、节能环保、安全应急、数字经济和新材料建设与经营。

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行业100强等企业,来安塞投资产业性项目强度不低于200万/亩的新进企业,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第五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年上缴税金留区部分30%、20%、10%的标准,给予奖励;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油煤气开发大型工业类的项目,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土地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当年足额收缴,次年按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六条 对纳税总额首次过1000万元(含)以上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首次过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首次过5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首次过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首次过2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纳税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对搬迁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动能产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在租用期间完成承诺产值和税收,一次性签订五年租赁厂房合同的企业,租金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分别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外资企业在我区注册或增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奖励(按进账当月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对引进落户符合生产经营性产业政策并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矿产资源采选、光伏发电及风电等新能源开发、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等项目除外)引荐人,包括社会组织(含村级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予以奖励: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引荐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按实际投资额的1.25‰奖励引荐人;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按实际投资额的1.5‰奖励推荐人;奖励5亿元以上的项目,具体奖励额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引进外资按同档次的2倍予以奖励。

第十条 将项目投资者引荐到我区的第一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即为第一引荐者。引荐者为多方时,奖励第一引荐者;引荐人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有关专业人员负责引荐者的认定、项目审核、政策落实等,引进项目按照其引进生产性产业项目落地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各镇街、区直部门(单位)或区属企业独立引进年内实际投资过亿元招商项目,在项目投产达效年度内,按照纳税总额5%给予单位招商奖励,招商奖为一次性奖励,获奖镇街、部门主要负责人奖励奖金的30%,分管领导奖励奖金的15%,剩余奖金由单位自行分配。

第十二条 新建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动能产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七通一平”;1亿元以上的给予“三通一平”;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三通一平”建设费用50%的补助。(七通一平是指基本建设中前期工作的道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通、热力通、电信通、燃气通及土地平整等的基础建设;三通一平是建设项目在正式施工以前,施工现场达到水通、电通、道路通和场地平整等条件)

第十三条搬迁至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按搬迁费用和厂房装修费用总额的50%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具有行业引领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大型产业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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