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现代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榆林市发展规划产业,以及数字经济、航空航天、智能无人、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适用于国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配置资源、配置市场和“一事一议”项目。
第二条 用地补贴。对符合榆林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亩均投资高于榆林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业新增项目规范指南推荐值)同类型A档企业平均值的项目,投产后,按亩均投资高出平均值的百分比,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资金补贴。
第三条 用电补贴。对年用电量1亿度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增量配电网试点园区,用电价格参考同类地区同类项目电价水平,由市、县(园区)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入驻标准化厂房、年纳税达到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20%、50%、100%的租金补贴,补贴三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二产类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外商在榆林市设立的直接投资项目,年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按其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产业协作奖励。鼓励采购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给予采购方企业一定奖励。
第八条 科技研发转化奖励。对整体迁入榆林市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诺10年不从榆林市迁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引进人才奖励。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引进一名(每户企业不超过8名)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40万元奖励,分5年等额兑付。向引进人才和企业高管发放人才绿卡,享受三年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住房补贴等政策,优先保障子女入学、家属就业,优先在机场、火车站通行。
第十条 用工补贴。对新引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不含第九条已奖补人员),按照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3000元/人/月、2000元/人/月、1000元/人/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三年,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第十一条 金融引导支持。对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榆林市的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承诺10年不从榆林市迁出,分别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对符合榆林市产业规划、有资金需求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由榆林市各级招商引资风投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总部落户。对在榆林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榆林市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榆林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实缴货币资本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分别给予最高3500万元、25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
第十三条 支持中介招商。对与市、县(园区)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个人,项目落地建成后,对引进外资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农业(含农业加工)和社会服务类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类内资项目,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3‰、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本政策兑现由项目业主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初核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所涉资金从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资金池”兑付。除第十三条(中介招商)由项目承接县市区(园区)全额兑付外,其他条款奖补资金由市、县(园区)按比例分担。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和市直园区按市、县2:8比例分担,靖边县、定边县按市、县4:6比例分担,横山区和南部县按市、县5:5比例分担。市财政每年列支10亿元注入“资金池”,如本年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按照项目开工时间先后列入下一年兑付。同时满足本政策及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另行制定配套兑现细则。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不溯既往,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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