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性、准确性的出具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审讫章,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附表亦应加盖中介机构审讫章或公章,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应在报告上签名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每页均需有全国统一规定的“备案码”。
三、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在报告附表上签章,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四、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审计或鉴证以下内容:
(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 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分项明细;
2. 技术性收入及其分项明细(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
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5. 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总和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比值。
(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3.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及其分年度分项明细。
五、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求对企业编制的附表1、附表2、附表3及编制说明等内容发表审计或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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