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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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省工信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高企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由各县区、市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我市各县区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4月22日;
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6月28日;
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8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 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 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各县区审核推荐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由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格式要求见正文末)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并指导推荐企业在国网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区应组织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二)选择中介机构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高企档案管理要求,留存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以备核查。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须与国网申报信息一致并标注页码。纸质件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市科技局联系电话:0564-3379738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64-3378224
市税务局联系电话:0564-3315125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docx
六安市科学技术局
六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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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高企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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