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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咸新区鼓励支持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及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2-03-15 09:11:38|栏目:陕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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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咸新区鼓励支持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及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产业和市场主体快速聚集,推动新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进一步优化新区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7〕212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税务

关系在新区,为省内外企业入区发展提供集群注册或工位注册、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线上线下综合服务的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园类平台企业以及平台招引的企业。

第三条 平台企业认定标准。

1. 平台企业运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统计报送等企业责任。

2. 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和配套管理服务能力,形成相当规模,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所并投入运营。

3. 具有开展平台服务的专业管理团队和公共服务能力,并建立相应的服务规范。

4. 平台企业招引的实际运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统计申报、纳税申报、工商年报的企业)数量占招引入区企业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第四条 平台企业奖励事项及标准。

1. 平台企业被评为国家级试点项目的,或形成创新案例被省级以上认可并复制推广的,经新区认定,按照10 至20 万元标准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

2. 按照年度招引入区企业数量和实际运营情况,给予平台企业双项奖励:一是平台企业年度招引入区企业数量达到 500 家(含),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年度达到1000 家(含),一次性奖励40 万元;年度达到2000 家(含),一次性奖励80 万元;年度超过2000 家以上,超出部分按照每家1500 元的标准给予平台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二是通过平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企业数量达到100 家(含)时,按照每家2000 元的标准给予平台企业奖励。

3. 对从新区外新引进或培育成长为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5 万元。

4. 对从新区外新引进或培育成长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5. 对于平台企业招引的全球知名、国内顶尖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入区设立分支机构,经新区认定的,按照每家10 至50 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企业招商奖励。

6. 对从新区外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经新区认定的,依据企业类型和规模按照每家5 至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企业招商奖励。

7. 对于平台企业主导并参与重大项目、总部经济、独角兽企业等的招商并成功入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平台企业奖励。

第五条 平台招引的企业奖励事项和标准。

1. 财政贡献奖励。对于由平台企业招引入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经新区认定且符合新区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依据年度对新区的财政贡献额(限于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照不低于西安市开发区的水平分3 年给予奖励。

2. 成长奖励。对于由平台企业招引的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经新区认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办公场所租金减免。对于平台企业以及平台企业招引的有实地办公需求的企业,经新区认定,租金减免标准按照各新城或园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装修及配套设施补贴。对实际投入运营的办公场地,支持平台企业开展配套设施投入,经新区认定,补贴标准按照各新城或园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行业活动补贴。鼓励平台企业及其招引企业在新区举办各类论坛、创业创新大赛、展会及培训,经新区审核认定,可根据活动形式及规模,给予总费用30%以内,最多不高于30万元的费用补贴。

第九条 凡享受新区系列优惠政策的单位和法人,需承诺自在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迁出新区,若企业发展壮大离区,注册纳税关系仍在新区的,不追回相关补助;若注册或纳税变更至区外的,退还相关奖励补贴。

第十条 建立平台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新区及时组织认定并兑现政策;对于经营不规范、3 个月内不开展业务,以及违反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等诚信承诺的平台企业依规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和平台招引的企业享受新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并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资金按年度由新区财政统一拨付,新区财政与相关新城财政按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进行分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咸新区云端自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 3 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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