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安国际港务区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西港发〔2019〕54号
总 则
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大格局,助力大西安打造万亿级商贸物流产业集群,推动中国内陆第一大港建设,促进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实现高质量跃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税收关系、统计关系等均在西安国际港务区。
(二)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三)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
(四)对采取“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条款。
第一部分 推动临港经济做大做强
支持一般贸易类国际贸易公司、货运代理、船务代理、供应链管理、大宗商品交易等临港服务业企业及临港加工制造业企业。
第一条 指定口岸作业费用及特种箱使用补贴
针对开展进口小麦、绿豆等粮食业务的企业,按照2万元/列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针对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企业,按照24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二条 A级物流企业评级奖励
对于区内物流企业新获得5A、4A、3A级物流企业资质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加快大宗商品交易发展
对入驻我区的大宗商贸交易企业除满足总则中规定外,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得低于1亿元。
(一)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具体标准为:对获批大宗商品交易所的,给予500万元;对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大宗商品期货公司,给予200万元;对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给予100万元。
(二)企业运营奖励。按照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给予企业运营奖励,具体标准为: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企业年综合纳税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综合纳税额100万元(含)—300万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综合纳税额300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综合纳税额500万元(含)—8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综合纳税额8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对入驻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国际港务区功能区的大宗商品交易企业,其水利建设基金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
第四条 融资担保补贴
(一)临港企业贷款贴息。对区内临港企业因固定资产投资、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开拓市场或开展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而向商业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每年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
(二)担保费补贴。对区内临港企业向区内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费,按照担保费(担保费率认定上限为2%)的50%,每年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 支持自贸区创新发展
(一)自贸试验区特许产业招商奖励。对落地的外资医院、外资学校、外资金融机构、外资旅行社等自贸试验区特许产业,按其外资实缴资本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落地运营奖励。
(二)“一带一路”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补贴。对经备案在我区注册并入驻的境外商协会办事机构、国际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国际智库等机构,最高可享受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每名员工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租金低于4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
(三)自贸试验区创新案例及创新企业奖励。鼓励企业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在投资贸易、金融创新、“一带一路”人文交流等方面进行业务和模式的创新。对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推动形成的业务和模式创新,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案例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区级优秀创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自贸试验区交流活动补贴。对经管委会审核并批准的自贸区会议、会展、论坛、培训、演出等交流活动,按照活动执行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经管委会审核并批准在境外举办的自贸区推介、培训、经贸合作、人文交流等活动,按照活动执行经费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贴。
(五)自贸试验区学习交流补贴。根据管委会整体工作安排,对在区内年举办自贸试验区企业沙龙、专题讲座、学习交流会等活动4次以上的企业、商协会、咨询服务机构、智库等机构,按活动规模,分别给予0.3万元/次(参会人员规模达到30人/次)、0.5万元/次(参会人员规模达到50人/次)、1万元/次(参会人员规模达到100人/次)的活动补贴。
(六)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励。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创新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坚持“本币优先”,鼓励园区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结算。对人民币跨境结算额前三名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部分 推动电子加工贸易加快发展
支持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从事计算机及外设、数字视听、网络及通信设备、应用电子、智能终端、绿色节能电子、半导体、电子元器件和材料、AI设备等高新技术为重点的电子加工贸易产品的生产、制造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入扶持
新落户我区的企业,厂房租赁、装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为支持企业加大对智能化生产设备的投资利用,对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标准厂房租金补贴。对按照实际需求租赁我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前三年免交厂房租金,后两年享有优先续租权及无递增租金价格优惠。(西安综合保税区内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5年内厂房租金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
(三)厂房装修补贴。对首次对租赁的标准厂房进行装修的企业,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装修费补贴。实际装修费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四)搬迁费补贴。对新入驻企业的设备搬迁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做大奖励政策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给予物流专项补贴:
(一)对年生产总值在0.5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物流专项补贴50万元/年;
(二)对企业年生产总值在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给予物流专项补贴100万元/年;
(三)对企业年生产总值在2亿元(含)-3亿元的企业,给予物流专项补贴150万元/年;
(四)对企业年生产总值在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物流专项补贴最高200万元/年。
鼓励出口加工型企业充分利用中欧班列长安号开展国际物流运输,在西安港进行离岸/到岸等清关业务。
第八条 支持企业提高创新应用能力
(一)支持企业重大技术自主研发创新。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按其投入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补贴。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扶持政策。支持企业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
(三)支持产业链延伸应用奖励。区内企业采购与协作配套奖励。对全年采购区内非关联科技创新类企业产品和服务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按其采购额的3‰,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金融支持保障
引导和支持区内电子加工贸易产业及项目发展。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对企业进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仓单质押等多元化金融支持。
第十条 招工就业保障
鼓励企业优先选聘本地就业人口,由管委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免费为入区企业提供招工协调服务。
第三部分 推动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
支持以互联网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总营业收入的50%)的企业。扶持范围包括创业扶持政策、企业奖励政策和配套奖励。
互联网企业按照基础性服务类、商务应用类、交流娱乐类、互联网媒体类、互联网技术研发及应用类五种情况进行分类。有多种业务的,依其主要业务归类。
(一)基础性服务类,包括新闻咨询服务、信息搜索、邮箱、信息聚合等;
(二)商务应用类,包括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共享经济、人才招聘、网络教育、交易支付等;
(三)交流娱乐类,包括即时通讯、影视音频、交流社区平台、网络游戏及视频直播等;
(四)互联网媒体类,包括网络广告、传统媒体的网络版、自媒体等;
(五)互联网技术研发及应用类,包括人工智能(AI)、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
第十一条 创业扶持政策
(一)办公扶持
1.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入驻国际港务区的互联网企业,最高可享受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限为3年。
对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对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对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对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对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独角兽企业》等国家最新发布的权威榜单的企业或项目,经管委会认定后,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
2. 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经管委会认定的互联网类企业,在园区内拟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照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总价的3%,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办公用房购置补贴。补贴按照50%、30%、20%的标准分3年拨付。
(二)自建机房及服务器补贴。对在区内自建机房及购置服务器的企业,按机房及服务器硬件购置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平台服务费补贴。对与B2B、B2C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签订服务协议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平台服务费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奖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奖励。对在区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互联网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区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优秀运营企业奖励
1.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B2B类互联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B2C类互联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服务类等互联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给性50万元予一次奖励。
(三)研发奖励。鼓励互联网类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对经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2%以上的企业,给予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2%—3%、3%—5%、5%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2%、3%给予奖励。
(四)EDI许可证奖励。鼓励区内外资类互联网企业申报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并开展业务。平台交易额超过5亿元,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给予单个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入榜奖励。对区内进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独角兽企业》《云计算企业百强》榜单的互联网类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入《陕西百强企业》榜单的互联网类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入《西安企业100强》《西安民营企业百强》榜单的互联网类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示范企业奖励。对区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互联网类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逐级达到奖励标准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七)获得风投企业奖励。对区内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投机构投资的互联网企业,按其实际获得风投资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配套奖励
(一)跨境进口仓储补贴。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园区的发展。对纳入西安港跨境进口统计,且年进口单量达到5万单、10万单、15万单的跨境电商企业,租用经管委会认定的指定仓库,根据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分别按照租金的60%、70%、80%,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的跨境保税仓库的租金补贴。
(二)活动补贴。对于经管委会批准的符合园区发展定位的互联网类论坛、大赛、活动等,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活动参与度等情况,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一次性补贴。
(三)配套企业补贴。对入驻园区的互联网产业链相关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和培训、拍摄服务等业务的专业服务企业,根据企业运营情况,给予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四部分 推动科技双创优化升级
支持主营业务属于智慧城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类企业及各类孵化器、加速器等众创平台。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奖励
根据企业当年被认定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认定内容为所有技术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四类。技术交易额最终确认以市技术合同登记主管部门的实际技术交易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对在园区内注册后,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多个资质的不重复享受。
(二)专利代理奖励。对于年代理区内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且当年内专利受理量不低于30%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专利奖励。对区内企业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鼓励建设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建的国家、省、市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技术平台,根据项目成果、服务能力、规模效益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成长代理奖励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奖励。鼓励区内众创空间载体积极协助入孵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按照1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单个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代理奖励。对每年帮助区内5家及以上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内中介机构,按照2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单个中介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三)科技小巨人评价奖励。鼓励区内众创空间载体或中介服务机构帮助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5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单个众创空间或中介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型企业成长奖励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鼓励区内企业积极申报各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对经评审进入区级科技小巨人项目库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立项的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给予8万元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批复的,再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尚未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年先后获得市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独角兽企业奖励
(一)独角兽种子企业奖励。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通过市级独角兽种子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独角兽成长企业奖励。对成立8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通过市级独角兽成长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独角兽企业奖励。对成立10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通过市级独角兽企业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科技型企业金融补贴
(一)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对购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的区内科技型企业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保险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保费在10万元以内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补贴;保费大于10万元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补贴;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上浮5%。单个企业每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对区内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开展主营业务提供贴息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其每年实际支付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补贴。
第二十一条 众创孵化平台奖励
(一)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对经管委会认定且通过评审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平台,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前置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按实际发生额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申请上述房租补贴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租发票。已享受房租补贴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平台及孵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办公用房房租补贴。
(二)众创空间孵化平台运营奖励。根据众创空间孵化平台孵化面积、入孵率、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举办活动等情况,给予区级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级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五部分 推动商贸配套完善优化
支持在我区新注册或新迁入并正常经营满一年的专业市场、放心早餐、连锁咖啡店、品牌书店、大型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连锁酒店等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专业市场运营奖励
对新建商品交易市场内(电商除外)经市统计局认定的单一限上贸易企业(法人单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2000万元且增速在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总额突破5000万元且增速在20%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总额突破1亿元且增速在30%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放心早餐工程奖励
参照《西安市支持放心早餐工作奖励补助暂行办法》,放心早餐工程企业在国际港务区范围内每新增1辆投入经营的早餐车,给予3000元补助;每新增一个标准化早餐亭,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的标准(不含租金),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对在区内注册的放心早餐承办企业(法人单位)实施的生产加工及配送中心项目,获批《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的,管委会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知名连锁咖啡店及品牌书店奖励
支持知名连锁品牌咖啡及品牌书店在园区开设独立门店,视品牌影响力、辐射带动效应等情况,按照该连锁品牌咖啡店及品牌书店年度投资额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商超和品牌便利店奖励
(一)商超奖励
面积在3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给予超市运营主体30%的装修补贴,依合同及发票核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给予超市运营主体30%的装修补贴,依合同及发票核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超市运营主体30%的装修补贴,依合同及发票核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品牌连锁便利店奖励。鼓励国内外连锁品牌入驻园区开设便利商店,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数量需在5家以上)搭载餐饮、缴费、休闲、快递等便民服务。
对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运营主体50%的补贴(含装修、房租、信息化建设费用,下同),依合同及发票核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面积在5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给予运营主体50%的补贴,依合同及发票核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品牌酒店运营奖励
给予落户园区、手续齐全的品牌快捷连锁酒店(门店数量在5家以上)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部分 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第二十七条 扶持规上、限上重点企业发展
(一)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对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子加工企业除外),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发展增速奖励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长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含)—10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符合我区现代工业发展方向,购置生产设备或开展技术提升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生产设备或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增长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4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对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3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3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4.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增长奖励
(1)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增长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20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3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5.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对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除按前款规定享受政策奖励之外,营业收入同比增速每超出一个百分点,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个转企奖励。对园区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满两年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申请登记为企业的,给予单个“个转企”企业5000元一次性奖励,并按照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税收贡献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奖励
(一)招引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奖励。对区内企业招引资质内建筑业企业落户园区,该资质内建筑业企业落户且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该招商引资中介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增长奖励。对落户园区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全年未发生治安维稳事件,符合治污减霾、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对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5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30亿元之间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在30亿元(含)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成长奖励。对区内建筑业企业成长为二级、一级、特级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全面落实《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对在国际港务区落户的总部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年营业收入及纳税额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的奖励,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第三十条 重点产业办公用房房租补贴
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临港、科技型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办公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限为3年。具体如下:
对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房租补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人才奖励
(一)高管奖励。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临港、科技、互联网企业,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且合同聘用时间超过3年(含3年),个人所得税缴纳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的高级管理人才(限5人以内),经管委会认定,在政策执行期内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的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全额奖励。
(二)各类人才及引进单位或机构奖励。全面落实《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在区内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2—5万元/人一次性项目资金资助;对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每引进落户一名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人才中介机构引进的D类人才,按每名1000元标准,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提升园区配套服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奖励。鼓励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对年度服务质量测评优秀的区内住宅项目和商业办公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班车运营补贴。对区内自行解决通勤班车的企业进行补贴。30座(含)以上的班车,按照12万元/车/年的标准进行补贴;15(含)—30座的班车,按照6万元/车/年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三十三条 统计奖励
(一)企业统计站补贴。鼓励区内企业设立统计站,对经管委会经发局认定的统计站,给予每年1万元的经费补贴。
(二)年度优秀企业奖励。设立年度优秀统计企业奖,给予单个优秀统计企业每年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年度统计个人奖励。对被评选为年度统计工作先进人员的,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七部分 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已进入西安国际港务区上市融资后备企业库的企业、新迁入西安国际港务区的非西安市上市挂牌企业以及为区内企业提供上市挂牌相关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奖励
(一)上市奖励。对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区内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
1. 对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等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上市前费用补贴(包括实际发生的咨询、法律、财会、合规、保荐等费用);
2. 对向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 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并完成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4. 对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
(二)迁入奖励。对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市外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三)融资奖励。对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获得资本市场再融资的区内上市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四)服务机构奖励。对成功辅导区内企业上市或成功推荐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专业服务机构,每成功一家企业,给予该专业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境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科创板挂牌融资奖励
(一)新三板挂牌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分阶段拨付:
1. 与券商等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上市前费用补贴(包括实际发生的咨询、法律、财会、保荐等相关费用);
2. 完成股改,给与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挂牌材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 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二)科创板挂牌奖励。对在科创板成功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三)迁入奖励。对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市外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四)融资奖励。对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获得资本市场再融资或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方式获得债务融资的区内挂牌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服务机构奖励。对成功辅导区内企业上市或成功推荐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专业服务机构,每成功一家企业,给予该专业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陕股交)挂牌融资奖励
(一)陕股交挂牌奖励。对经管委会备案,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陕股交)成功挂牌交易板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挂牌成长板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二)融资奖励。在陕股交(交易板)以可转债、定向增资等方式获得直接融资的区内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境外上市融资奖励
(一)境外上市奖励。对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分阶段拨付:
1. 对与专业服务机构签署相关上市服务合同,完成企业上市重组或报送证监会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 对在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 对在境外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二)迁入奖励。对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西安国际港务区的市外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三)融资奖励。对以配股、增资等方式获得资本市场再融资或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方式获得债务融资的区内上市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四)服务机构奖励。对成功辅导区内企业上市或成功推荐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专业服务机构,每成功一家企业,给予该专业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其他奖励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对经管委会认定为重点上市挂牌(四板除外)后备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二)上市机构辅导奖励。对具有辅导企业上市、挂牌资质的机构,并按照国际港务区要求,组织培训、论坛、讲座及创投路演等活动的,按照活动成本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次的活动补贴,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八部分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总部企业落户奖励、重点产业办公用房房租补贴、企业人才奖励政策,分别以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部分中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政策条款为准,特殊规定除外。
第四十条 奖励补贴兑现程序
企业享受此项扶持政策的资格审查及认定工作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办公房租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由申请企业分别于每年7月1日—7月31日期间申报本年度1—6月的补贴,于每年1月1日—1月31日期间申报上一年度7—12月的补贴;其他补贴由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奖励。所有补贴均需在西安国际港务区政务服务网申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所提交资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企业在窗口交件;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行政审批局按程序进行支付兑现,逾期不予受理(注:第一部分推动临港经济做大做强,由港口局牵头组织实施,经发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自贸办配合实施;第二部分推动电子加工贸易产业加速发展,由招商一局牵头组织实施;第三部分推动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由招商二局牵头组织实施;第四部分推动科技双创优化升级,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第五部分推动商贸配套完善优化,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第六部分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第七部分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若与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其他产业扶持政策重叠,企业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向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递交自取得相应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离西安国际港务区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三条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对入驻企业获取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申请下年度扶持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的参考。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扶持资金的企业,失信行为将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委会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政策申请。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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