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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3-09-21 09:35:52|栏目:北京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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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东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激发中小企业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各项注册手续,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重点鼓励数字经济、金融业、文化产业、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条  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优化升级,培育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新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新认定或新迁入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租房补贴。新认定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租用东城区内办公用房开展实际经营且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年房屋租金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补贴租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此项规定的,应退还已获得的租房补贴。    

第四条  对新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第五条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中小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大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中小企业政策和资金支持。    

(一)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并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多项发明专利的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二)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按照评比等级,给予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励;    

(三)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北京市颁发奖金的50%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    

(四)获得“北京市企业科技研发机构”或“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牵头或主导制定标准且标准于本年度正式发布执行的,给予资金奖励;属国际标准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属国家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属行业标准的给予30万元奖励;属于团体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第六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对区内符合本措施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和担保资金支持。    

(一)同一年度内,向北京市辖区内注册经营的银行申请与生产经营相关贷款的,对实际支付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首次申请给予20%的贴息补助,再次申请给予30%的贴息补助,同时纳入贴息补助范畴的贷款性质需为流动资金贷款,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向北京市内注册的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对企业实际支付给担保机构的服务费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对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按照其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3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加大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力度,鼓励东城区产业引导基金向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倾斜,鼓励支持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上市。

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获得投资机构所开展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且年度融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融资总额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持续发展。符合本措施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增长率达到20%(含)以上的,且每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扩展国内外市场。鼓励驻区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支持和组织的国内外大型展会活动(省级或以上备案审批的),对线上参展企业实际支付报名费或虚拟展位费给予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对线下参展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给予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五、促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条  优化中小企业平台服务质量。加强服务平台培育与建设,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    

(一)对新获得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    

(二)对经北京市认定的,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奖励30万元:一是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二是符合本措施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注册入驻率累计达到70%及以上。    

第十一条  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中小企业将闲置房产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并获得北京市认定,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创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服务体系,促进企业人才交流引进,搭建各类企业互相学习交流平台,提供辅导培训、资源对接、项目推介以及人才引进等服务。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中“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的中型、小型企业。    

本措施与东城区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从优选择。获得政策奖励和补贴的中小企业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风险,且形成一定的综合贡献,如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风险予以一票否决。    

东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东城区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东科信发〔2019〕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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