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城区促进科技和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城区促进科技和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政策精神,对标北京市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培育和发展东城区科技和信息产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依法在东城区正常经营的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重点鼓励第五代移动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智能金融、文化科技等领域企业发展。
一、吸引企业入驻发展
第二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当年或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东城区的重点企业,租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用房的,自迁入当年或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第1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贴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贴租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对驻区企业在东城区新涵养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实收资本投资或出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对新涵养企业实收资本投资或出资金额的10%,给予驻区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连续两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下,且连续两年增长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长达到1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于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年度累计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所获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入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的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第九条 对年营业收入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12%的企业给予1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规模1亿元(含)至10亿元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9%的企业给予25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规模10亿元(含)至100亿元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6%的企业给予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规模10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3%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依法在东城区经营且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5000万(含)至10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实施,且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本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奖项不重复计算),按照国家、北京市颁发奖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且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达到15%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认定的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
四、推动园区产业集聚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的产业园区产权单位或运营机构,给予大赛实际支出最高30%的补助,补助金额每年最高50万元。对于在国际性、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并在东城区产生综合经济贡献的科技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或运营机构获得政策奖励和补贴不得超过其对东城区做出的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本措施与东城区已颁布的政策相竞合的,同类条款以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支持。对于适用本措施多项条款的企业,可择优享受其中一个条款,不可同时享受多项条款支持。
第十八条 东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是《东城区促进科技和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意见的政策解释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东城区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8〕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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