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号),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中关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创新。
(一)支持内容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关赛事获奖优胜企业,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技术创新攻关,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支持条件
1.纳入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上一会计年度年末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
(3)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1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含)以上。
2.相关赛事获奖优胜企业须满足条件: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一、二、三等奖,中国创新挑战赛北京赛区前10名,或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前3名。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每家企业连续3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政策支持,且以下两个政策支持方向只能选择一种。
1.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方式及金额如下:
(1)企业成立时间为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根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分两档给予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根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参照上述档位、金额给予资金支持。
2.给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一等奖企业、中国创新挑战赛北京赛区第一至三名企业和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第一名企业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二等奖企业、中国创新挑战赛北京赛区第四至六名企业和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第二名企业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三等奖企业、中国创新挑战赛北京赛区第七至十名企业和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第三名企业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培育前沿技术企业。
(一)支持内容
挖掘培育掌握前沿技术的优质硬科技初创期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前沿技术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
(二)支持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其中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注册成立不超过7年(含)。
2.企业掌握前沿技术,能够促进未来产业发展或对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3.企业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助于解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第一、二年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第一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年依据任务书约定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企业的成长性,按照“创新指标考核为主、经济指标考核为辅”的原则动态调整支持方案。对企业发展良好,考核指标均完成的,第二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发展较好,创新指标考核完成但经济指标考核尚有一定差距的,第二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对于前两年发展良好的企业,第三年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接续支持,市级相关平台出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培育。
(一)支持内容
推动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促进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生力量。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全市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培育清单。对新纳入“小升规”培育清单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遴选推荐纳入培育清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2.收入贡献、研发投入、研发人员达到所属领域对应的标准。
3.近3年(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财务及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新纳入“小升规”培育清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
(一)支持内容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材料领域企业独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合作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且在京转化落地创新成果。
(二)支持条件
1.颠覆性技术是指通过新科学原理突破或技术创新组合,突破传统或主流的技术或产品路线,对已有技术、产品、工艺流程、设计方案等进行另辟蹊径变革的新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应用能够改变原有的技术、产品、市场发展轨道,逐步取代目前的传统技术、主流产品,并产生重塑产业格局、生产方式、商业模式。
2.企业必须拥有与核心颠覆性技术领域相关的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应已经完成基础理论创新,进入技术概念验证或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且至少由两位正高级技术专家实名推荐。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第一、二年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根据项目预算和专家评审情况,第一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年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第三年对企业具有重大技术突破、能够替代现有技术、预期将形成产业发展新增长点的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市级相关平台出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九条 支持领军企业实施“强链工程”。
(一)支持内容
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牵头,围绕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研发合作单位和团队,组建产学研协同、上下游衔接的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产业链供应链。
(二)支持条件
1.企业技术研发实力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占据领先优势,具有产业链供应链整合构建能力。
2.研发的技术、产品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中需进一步做优做强的产业链供应链薄弱环节,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严重依赖国外企业的底层“卡脖子”技术,亟需实现自主可控。
(2)属于关键核心部件,市场需求强烈。
(3)属于前瞻布局的关键知识产权,抢占主导权。
3.项目实施后能够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突破,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并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支持,市级相关平台出资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确有必要的,按有关程序给予事前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一)支持内容
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牵头,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加强知识产权创制保护,聚集技术创新领军人才以及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等。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高精尖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重点支持技术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链粘合度较强的行业领军企业搭建技术创新中心。
2.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持续开展技术创新并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资源组织能力,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4.企业研发设施设备和科研保障条件完备,建立了人才引进、使用、培养、激励等制度。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预算总额30%的比例,单个技术创新中心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第二、三年根据前一年度运行绩效考核结果择优支持。3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
(一)支持内容
支持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首创的技术产品(统称为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
(二)支持条件
1.产品属于国内(国际)首次研制,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未来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报单位拥有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可选择产品前3个合同中任意1个进行项目申报,已成熟商业化的产品不予支持。
4.合同须为自项目申报之日起近1年内签订的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产品应用效果,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30%比例,择优给予首创产品研制单位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国际首创产品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首创产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首创产品迭代创新和产业化。
第十二条 支持保险补贴机制在首台(套)市场推广中的应用。
(一)支持内容
对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应用。
(二)支持条件
1.投保首台(套)装备应为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有效期内)。
2.承保的险种以保障产品创新性风险、产品使用风险以及质量保障为核心。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相关险种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首台(套)迭代创新和产业化。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
(一)支持内容
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领域,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好的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条件
1.项目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对带动产业发展、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改善民生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项目所应用的技术或产品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且应用前景广阔。项目实施后,可带动底层技术、关键核心技术迭代创新和示范应用。
3.项目在技术集成、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等方面具备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项目实施后,可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标杆性应用场景。
4.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示范效果、复制推广性、项目规模等,按照项目合同金额30%的比例,分档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应用场景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组织等方式。其中,定向组织项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任务,可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经论证研究后确定支持项目。公开征集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评审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三)结果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协议(非合同项目除外)。其中事前补助项目还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目标等。
(五)资金拨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并依据协议、任务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六)项目验收
对于事前补助的项目,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变更、延期、终止等事项依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的,股权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审核,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任务)评审前,申报主体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处于科研失信行为惩戒期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联合惩戒的,取消申报资格。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承担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因失信被惩戒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或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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