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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15 09:34:34|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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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出台泉州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本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的30%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我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力争至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增量扩面”专项行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高企申报精准培训、辅导,市、县两级每年举办高企申报辅导培训30场次以上。建立市、县两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择优遴选85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给予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力争至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300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针对食品与生物技术、高性能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海洋高新等领域,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力度聚集创新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优秀给予50万元奖励,良好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力争至2025年,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80家以上,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达50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推动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项目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加快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经认定登记的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在泉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的,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推进泉州科技大市场建设发展,力争至2025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30亿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实施“人才+团队+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凡认定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每个团队给予100~3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科研经费50万元;放宽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报的团队带头人年龄限制。力争至2025年,引进100个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创新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攻关方式 

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联合在泉重大科研平台承接在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施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聚焦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重点产业领域,面向全市企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开出“技术榜单”凝练生成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泉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引导企业从纯粹购买技术向联合研发转变,优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力争至2025年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100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 

推进“一带一路”“港澳台”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产学研活动,每年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5项,每项给予30~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发改委、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完善科技金融促进企业发展 

发挥“科技贷”的融资支持作用,扩大“助保贷”贷款规模,重点扶持泉州地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改制挂牌上市进程。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投向知识产权二次开发、成果转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产业化等项目,助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有影响、有实力的民营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设立服务平台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宣讲会、科技金融对接活动,推动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深化对企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市金控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 

落实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专项计划,加大对企业家创新思维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力度。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倡导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力争全市每年举办4期以上企业家培训活动,培训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400人次以上,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球化视野、锐意改革创新、善于做大做强的企业家队伍。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智能制造和半导体等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包,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仅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异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定期跟踪监测企业创新发展状况,评估政策落实成效,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推广企业创新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人才办,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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