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漳州市龙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龙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龙海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十七条措施:
一、助推企业成长
(一)实施育苗成长计划。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鼓励中小微项目入驻通用厂房集中区,凡进驻龙海经济开发区创业园、璟沃产业园等通用厂房园区的中小微企业,参照《龙海经济开发区创业园投资扶持奖励办法》(龙政办〔2019〕10号)给予扶持,为鼓励龙海食品产业及产业配套发展,入驻企业条件增加食品、机械、仓储物流等产业项目。由浮宫镇、东园镇、工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工信局、税务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积极培育工业企业上规模,引导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新投产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临界工业企业新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三)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引导中小微企业坚持“聚焦实体、精干主业、打造优势、以质取胜、规范经营、勇于创新”的发展思路,实现集约、创新、绿色发展。根据企业增速、主导产品营收、市场占有率、研发投入、纳税等指标,每年培育一批成长型企业成长为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工业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的,在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完成后,按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规定、权属清晰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后,本着尊重历史、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可补办不动产登记证。由于企业兼并重组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只要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实质性转移,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可根据市监部门登记的变更企业名称,办理相应土地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企业融资
(五)加大企业信贷支持。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将财政划拨的小贷险风险补偿基金由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承担风险补偿责任的部份增加到2000万元为限。支持企业转贷,帮助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漳州申请应急周转金。降低企业成本,对规模以上且年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上浮利率部分,同级财政给予50%贴息,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发挥月港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收费标准从1.5%下调至1%,取消被担保企业按被担保贷款额度5%的履约风险保证金,单笔担保额度从3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担保贷款的银行利率要略低于同类型贷款的利率,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办、财政局、国投集团、月港融资担保公司,人行龙海支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六)补办企业不动产权。为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8〕284号)规定的受理期限(2019年6月30日)结束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继续按上述文件中的补办程序,予以补办不动产权证:(1)龙政综〔2018〕284号文中规定的补办条件;(2)企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竞得日期为准);(3)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按照环保要求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应急局(消防大队)、住建局、发改局、龙海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七)妥善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对不诚信履约、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欠款、被列入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企业,列入诚信系统、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支持。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绩效考评体系和制度,将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事项纳入绩效考评机制考核。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法按约及时给付中小微企业应付款项。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法院、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新闻中心、效能办、国投集团,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八)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健全市、镇两级产融合作工作机制,分层级、分行业、常态化、多形式组织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举办产融合作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对接会。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局、国投集团,人行龙海支行、银监办,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三、支持创业创新
(九)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团市委、总工会,市工信局(科技)、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十)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首次有研发费用内部支出(R&D)的规上企业,按当年度R&D的2%给予奖励;对R&D比上一年度增长22%以上的企业,按R&D比上一年度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支持工业设计创新,新认定为国家、省、漳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在国家级工业设计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十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列入漳州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库且投资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小微工业项目,在该项目投产后按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凡符合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并列入统计目录的企业,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长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增加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十二)提升企业发展质量。每年对工业企业的增加值率进行抽样调查,增加值率高于龙海市平均水平的样本企业,与本企业上年相比(新的样本企业与上年同期漳州市同行业平均水平对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3000元;与本市上年增加值率相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奖励3000元;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配合单位:统计局
(十三)完善企业人才配套。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创业人才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政策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建立精准度高、前瞻性强的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和信息发布平台,构建“项目+人才+技术+资本”常态对接机制,吸引集聚一批行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团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才支撑。举办或推荐中小微企业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提升企业创业创新能力。建设“劳模工作室”“人才房”,完善人才配套,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团市委、总工会,市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四、加强公共服务
(十四)优化服务保障。建立市、镇两级领导和市直部门挂钩联系中小微企业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制度,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实行“一企一策”给予帮助;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政策、创业、培训、融资、咨询等优质服务,指导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市场开拓。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十五)支持市场开拓和招商引资。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对政府组团赴国(境)外开展“走出去”投资考察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补助。大力引进优质中小微企业,对代理招商机构、招商平台,根据其招商引资业绩给予奖补。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十六)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各项政策措施,畅通中小微企业诉求渠道,建立完善维权投诉平台,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龙海经济开发区
五、强化评价激励
(十七)建立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各乡(镇)场、开发区中规模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产业占GDP比重、规模工业产值和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排名靠前的乡(镇)场、开发区给予表彰奖励。
六、附则
本文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划型标准。符合本文规定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属国家、省、漳州市同类不同级奖励可叠加享受,本级严格执行上级补助标准,不再重复奖励,同级同类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市定的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企业当年度对同级财政贡献总额。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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