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经开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鼓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鼓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等文件要求,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加大开放创新力度,打造区域先进制造业中心,全方位推动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创新高地
第一条 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建设
当年度通过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奖励150万元(其中上级奖励100万元,区级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奖励300万元(其中上级奖励200万元,区级奖励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当年度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奖励70万元(其中上级奖励50万元,区级叠加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产学研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各高校院所在区内建设(或与区内企业合作建设)的产学研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产学研平台的,在上级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在获得上级奖励的同时区级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当年度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其中上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区级叠加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众创空间提升发展
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在上级奖补基础上,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在上级奖补基础上,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
当年度被确认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奖励200万元(其中上级奖励100万元,区级叠加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高校研究院建设
支持高校研究院所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内建设产业研究院,对新建设的产业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政策补助。
第十条 促进科技特派员支企服务
每年选任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以及重点企业技术骨干为区级科技特派员,服务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内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咨询、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工艺改进等服务。资金规模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度企业自身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5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当年度企业自身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金额的5%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根据省、市和区按3:3:4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升
对我区“3+3”重点产业中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改造提升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200-500万元的,可申请项目设备投资补助,区级财政按2%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研制首(台)套技术装备
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市级补助金额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不同装备获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后,可同时享受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企业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产品的关键环节进行核心技术攻关,设立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腾飞”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攻关项目。
第十五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产品研发
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加大研发投入,设立龙岩高新区(经开区)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对规上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率达全区平均水平以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达100万元以上,且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创新或创新产品研发,经科技部门备案或立项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成果转移转化
为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企业对上年度自主获得的发明专利成果实施转化,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每个自主发明专利成果转化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对首次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服务费的2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章 激发创新发展活力,激活发展动能
第十八条 支持特色载体科技企业项目孵化
为鼓励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入驻孵化载体,对入驻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孵化器(含高校研究院)、众创空间的企业三年内可享受一次以下创业支持:①人才创业补助:入驻载体的人才孵化项目或企业,企业法人/控股人为全日制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的,每家补助4万元;企业法人/控股人为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或毕业3年内未创业的,每家补助2万元;②主要生产设备补助:入驻孵化器的企业,生产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每家补助3万元;③成果效益补助: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有开展创新研发和研发投入,形成科技成果,且年度纳税达10万元以上的,每家补助5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科创企业“壮腰”工程,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对首次申报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上级奖补政策基础上,按“四上”企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非工业企业三种类型,最高分别给予叠加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重新申报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区级叠加奖补金额按对应类型企业首次申报认定奖励标准的60%执行。
第二十条 支持发展“瞪羚企业”
当年度获评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8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发展“专精特新”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8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发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在上级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发展科技小巨人企业
当年度成功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在申报省、市科技项目时,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对参与起草、修订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在省、市科技项目和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 支持发展知识产权品牌企业
新确定的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或优势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相关规定承担。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参评专利奖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10万元、4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10万元、40万元、26万元、12万元;对获得市级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相关规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参评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市财政实际奖补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 支持工业企业成长上规奖励
1.快报上规奖励。对一季度、二季度统计快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下半年统计快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报上规奖励。对统计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梯度发展奖励
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且产值增速15%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产值增速10%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5万元、50万元。
第三章 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加强能耗“双控”
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对工业企业自身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获得市级奖励的20%给予奖励;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2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获得市级奖励的30%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工业企业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高效VOCs(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装备(如催化氧化、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实施具有典型示范的VOCs削减技改项目,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十二条 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 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支持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备案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以上平台向管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在政策执行当年度报备服务任务书,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检测检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和设计、技术转移、信息化等服务,开展产教融合、协同创新服务,根据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成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
2. 推动第三方科技服务
支持科技金融、科技咨询、高企培育辅导、企业科研辅导、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服务等高新区内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与管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且当年度服务开发区红线范围内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并取得相应成效的,每个服务机构最高奖励5万元。
3. 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开展科技创新服务
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区内创新型企业等创新主体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组建行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组织各科技工作者之间、各创新主体之间开展科技创新、技术交流、科技合作,组织开展科学普及、技术指导、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以及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库),协助管委会开展科技服务和科技招商等工作,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组建(管理)机构与管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内容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支持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评价
鼓励企业参与“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评价,精准发现、培育和支持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科技企业,认定备案一批“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根据积分情况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平台)和产教融合协同创新基地(平台)运营管理
支持区内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产业研究院、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等双创载体(平台)和产教融合协同创新平台组织开展运营管理工作。相关载体(平台、中心)与管委会(或相关部门)签订年度服务工作任务书后,根据各载体(平台、中心)企业入孵培育、平台建设、技术合作、引入科技创新资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育人、协同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及创新创业等工作成效,分别给予各载体、平台(中心)年度运营管理经费补助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三十五条 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 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在区内开展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运营公司,开展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融资等多样化融资模式。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创业的助推作用,推进融资体系与创新创业体系的有机衔接融合,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率的融资体系。
2.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设立专营事业部或科技支行,推出“积分贷”“高企贷”等信贷产品,为企业提供便捷有力的信贷支持。倡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科技信用贷款、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租赁等,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3. 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市财政实际贴息补助金额,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第四章 加大开放创新动力,提升创新氛围
第三十六条 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鼓励企业融入“区域创新高地”,与高校院所技术交流合作,打造“创新飞地”、“异地孵化”、“飞地经济”。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协会等创新群体引导、组织科技人才扩大与福厦泉自创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地区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支持区域(对外)研发合作
鼓励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加强与创新先进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才交流、技术合作和跨境协作,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含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支持企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创新合作。
第三十八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区内规上工业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市外重要展会(政府主导展会),单场展位费(摊位费)2万元及以上的,按展位费(摊位费)的50%每年给予一次单场展会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1. 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当年度报名并通过审核确认参加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给予奖励0.3万元。对获奖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获得全国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度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奖励的,区级配套奖励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市科技局发布的正式文件名单为准)。
2. “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对参加“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决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进入国家级决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十条 支持载体承办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赛事和行业技术创新论坛(技术研讨会)
对承办省级及以上、市区级创新创业赛事的载体,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承办省级及以上、市区级行业技术创新论坛(技术研讨会、沙龙)的载体,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五章 附则
(一)本政策的适用对象(高校、研究院所除外)为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列入(参与)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创新积分评价、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政策内容与本发文日之前其他区级政策文件有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若省、市政策调整,参照省、市政策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中上级奖补资金与实际奖补资金不一致的,以实际奖补金额为准,区级配套奖补资金按上级实际奖补资金相应调整给予配套。
(四)本政策中涉及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政策执行时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由区科技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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