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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平市政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时间:2022-07-21 09:05:15|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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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平市政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帮助我县市场主体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向好,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免房屋(厂房)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或经济开发区厂房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月至5月共3个月租金,当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免除租期的,按实际租期予以免除。〔责任单位:财政局、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公司、经济开发区〕

二、降低用电成本。对全县规模以上企业3月至5月产值和用电总量同比正增长的,3月至5月期间用电增量部分的电费给予2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国网政和县供电公司〕

三、降低物流成本。对工业企业(含规下)与物流企业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当期物流价格合理区间内建立运输合作关系的,出口产品按其出口报关单的数量,予以企业1000元/标箱的物流费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交运局、工信商务局、经济开发区〕

四、减免“六税两费”。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五、减免“房土两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22号公告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六、免征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七、加大制造业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

八、补贴贷款利息。对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已享受纾困贷款政策相应扣除),按4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人行〕

九、补贴防疫支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我县市场主体采购防疫医疗设备以及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防疫固定资产总投资在2万元以上(含)的,按其采购金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十、强化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县级财政再分别予以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兑现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分别予以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科技局、工信商务局〕

十一、强化集约用地。对同心组团、石屯组团、铁山组团、东平组团新入驻企业(含规下)建设三层(含)以上厂房的,其三层以上部分予以相应奖励,第三层的按每平方米100元奖励给企业,每增建一层每平方米奖励金额增加20元,奖励资金按经联合验收合格且投入生产的面积计算,自投产之日起予以最多连续三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政和经济开发区、县住建局、政和税务局、县财政局〕

十二、扶持电商企业。鼓励限上零售企业自营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交易,对今年上半年单季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按季度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商务局〕

十三、扶持限上商贸企业。鼓励企业积极拓宽销售渠道,对达到限上商贸企业规模,并今年上半年申报入统成功的,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限上企业给予增量补助,对今年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每增长3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商务局〕

十四、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确定每月18日为全县“企业服务日”,切实做到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应。将“企业服务日”活动纳入“三比三提升”考核内容,通过“企业服务日”活动,着力帮助企业“解难题、谋发展、促落地”。〔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和制定本措施各条款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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