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修订版) (再次征求意见稿)
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修订版)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厦思政〔2018〕108号)实施成效,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属关系均在思明区,符合本办法所列明各项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企业设立且经上级部门认定批准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50万元、市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企业首次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3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被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级为优秀等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考核奖励。
第四条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基础奖励;企业属于规模以上企业的,分别按首次认定20万元、重新认定10万元的标准,再分别给予叠加奖励。
对资格有效期内从市域外整体迁入思明区,且迁入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迁入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获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按其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且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第六条 促进科技成果创新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其所获奖励资金,给予等额奖励。
第七条 鼓励科技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
为帮助思明区科技型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针对思明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在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以上,且缴交社保满三年的人才,每年按照企业对思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贡献程度分配若干人才奖励名额,给予每个名额一次性补贴3万元。
名额分配标准如下:年度营业收入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5 亿元、5 亿元(含)-10 亿元、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5、10、15、20 个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
相关奖励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至区科信局。对于符合本条款奖励条件,又符合市、区同类型人才政策支持条件的人才,资金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支持产学研协作创新
对当年度按《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1〕6号)规定,获得市级产学研项目补助资金累计超50万元的思明企业,按其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10%给予产学研创新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且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对思明区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思明辖区设立并运营,且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并按《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第(十二)条规定首次获得市级运行经费支持后,给予一次性运营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贴息
对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在下一年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1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同时符合市、区出台的同类贷款贴息扶持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条 企业、单位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依据本办法及《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厦思政〔2018〕108号)所获得的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不适用于“一企一策”项目,项目协议中明确规定参照执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信局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厦思政〔2018〕108号)不再执行。此前思明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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