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诏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诏安县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诏安县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坚定民营企业发展信念,全力支持推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根据《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委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一)全面落实涉企税收优惠政策
1.贯彻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9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
2.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落实好调整下降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不动产进项税额实行一次性抵扣;符合条件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升出口退税办理审批速度。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等各项国家减轻税费政策,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县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进一步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人社局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对民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上浮的利率部分,县财政给予50%贴息,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使用政府性“过桥”基金的,银行不得降低信用等级。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诏安支行、财政局(金融办)
二、鼓励民营企业创新转型
(四)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年度新列入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目录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获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仅限补助一次。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
(五)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在诏共建或自建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平台建设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协
三、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六)强化龙头扶持,培育高成长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七)鼓励做大规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的生产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八)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境内A股主板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诏安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税务局
(九)奖励民营企业的品牌建设
年度新增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个奖励50万元;省品牌每个奖励5万元;农产品认证每个奖励0.5万元;发明专利每个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每个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每个奖励0.1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十)支持民营企业出口创汇
1.对全年出口正增长(按人民币口径)的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2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出口额2000- 3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出口额 3000-4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元;出口额4000-5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的奖励40万元;出口额超5000万美元(含)的奖励50万元;出口额超10000万美元(含)的奖励100万元。
2.对全年出口正增长(按人民币口径)、办理退(免)税申报的流通型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额2000-3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出口额3000-4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出口额4000-5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元;出口额超5000万美元(含)的奖励40万元;出口额超10000万美元(含)的奖励80万元。(该措施省市县奖励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东山海关诏安监管科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在省、市展位补助基础上,每个展位再补助1万元。
2.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内展会的,在省、市展位补助的基础上,每个展位再补助5000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十二)加大企业(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政银险企合作,拓展出口信保保单融资,提高理赔效率和限额满足率。在省、市级补助基础上,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5%补助,对保单融资给予1%贴息,省市县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诏安支行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三)建立党政领导与企业家恳谈会制度
坚持党政领导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依法从速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对于恳谈会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限时办理,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建立县领导挂钩企业帮扶机制,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解答涉企政策兑现问题。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着力破解“清”而不“亲”、“清”而不为等问题,保护干部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研究制定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为者”撑腰,替“担当者”担当。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受益财政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没有特别注明的,属国家、省、市、县同类不同级奖励可叠加享受,上级奖励需由县级财政负担的,按就高不就低、不叠加原则享受,同级同类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二)在诏安县的外商投资、港澳台企业参照执行。
(三)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各责任单位承担。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即按新政策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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