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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晋安区科技创新促进若干措施

时间:2022-03-03 09:33:49|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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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晋安区科技创新促进若干措施

晋安区科技创新促进若干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潜能释放,纵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巩固优化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生态,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创新型城区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惠企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原有配套政策执行成效,制定《晋安区科技创新促进若干措施》。

第二条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根据《福州市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支出的资金占区本级一般预算支 出达到规定比例,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配套奖励扶持项目。

第三条 配套奖励扶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激励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创新研发平台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研发投入分段补助、支持申请科技项目、鼓励成果参评参赛、双创孵化体系建设等。

第四条 奖励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及纳税关系在晋安辖区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促进措施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对新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简称“省高”)的,入库出库奖补资金按省政策执行。对于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简称“国高”)认定的,首次直接认定为国高的,奖励15万元,经省高认定为国高的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高的奖励7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2万元。对新迁入辖区且未享受原属地政策的国高,参照执行或补足差额。对年度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省高”“国高”)可享受一次性5千元奖励,对其申请并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的,予以50%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分别奖励50 万元、50 万元、30万元、50 万元;对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省级补助的 3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配套。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省、市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获评市“十佳”工作站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示范称号或考核优秀、良好的,按市级奖励的50%予以配套。对技术转移机构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区转化的,按市级奖励的30%予以配套。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购买引进并实施转化的,按其技术交易额的 10%予以后补助,单家企业年度限额 10 万元。对新认定为“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或“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奖励 13 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再给予 7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补助。引导鼓励第三方参与科技创新服务,对于注册及税收地在晋安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帮助辖区企业通过国高认定或申请到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按5千元/家(项)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多20万元。

第八条 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贯彻落实《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2020-2022)》,年度研发经费补助分为基础补助、增长额补助和激励补助,补助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其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50万元以上。基础补助分 5%、4%、2%三段,增长额补助按6%,激励补助按高研发投入增量的10%,上述补助根据适用条件叠加计算。年度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区按 3:3:4 比例分级承担。

第九条 支持申请科技项目。对我区企业被纳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如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星火计划、对外合作项目等)并获得经费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按上级下达项目扶持资金的 50%予以配套资助,按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最高限额分别为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成果参评参赛。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一等奖的第二完成单位、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70万元奖励;一等奖的第三完成单位、二等奖的第二完成单位、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4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一等奖的第二完成单位、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一等奖的第三完成单位、二等奖的第二完成单位、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国赛、省赛、市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

第十一条 双创孵化体系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示范中心的,按国家、省、市奖励金的50%予以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奖励20万元(与众创空间不重复)。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30万元、7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40 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每两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运营补助10万元。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3万元,每年每家运营单位最多30万元。

三、附则

第十二条 奖扶资金同一年度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一次性发放,即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资助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园区根据自身财力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三条 奖励扶持申请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年度集中审批发放1-2次;由区发改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区财政局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与核拨。申报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资质证明、荣誉证书、文件材料等两年内申请办理奖扶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或辅助账。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应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扶经费全数收回,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申报,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若干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本区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文规定相抵触,以本文为准。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若干措施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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