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闽清县鼓励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
闽清县鼓励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县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榕科〔2020〕3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扶持创业创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双创”活动,进一步加快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县财政分别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县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4.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县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5.对每两年经市考核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运营补助5万元。
6.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配套奖励运营单位3万元,不重复奖励。
7.每年投入10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县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县集聚的活动。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积极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企业群体,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8.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1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9.对县域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的,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县财政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通过省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单独建设或与高校、院所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聚集创新人才,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按市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经市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
13.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县企事业单位,县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县企事业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14.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给予15万元一次性配套补助。
15.对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16.围绕我县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17.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县财政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8.落实省关于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惠企政策,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3:3:4比例分担。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能经济发展。
19.吸引大院大所大企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国家重点大学(原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管理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的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对经省认定的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县财政按市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给予250万配套补助。
20.对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成效奖励的技术转移机构,县财政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25万元。
21.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我县落地转化,县财政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
五、其他
22.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3.扶持对象为在闽清县辖区内注册且缴税关系在本县,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4.对特别重大科技创新事项,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5.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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