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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2022年泉州市丰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丰泽区实施“科技领航计划”的若干措施 (2019年修订)

时间:2022-03-05 09:18:48|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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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泉州市丰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丰泽区实施“科技领航计划”的若干措施 (2019年修订)

丰泽区实施“科技领航计划”的若干措施(2019年修订)

为加快推进丰泽区国家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创新创业资源集聚,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和凸显城市核心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支持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类的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3万元。

三、培育壮大创新企业群体

3.对通过省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选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区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已入库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补助5万元。

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当年实现缴纳税收增长达10%的,给予不高于企业当年度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 %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对泉州市以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参照“泉政文〔2017〕136号”给予补助。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入库当年,参照“闽政办〔2017〕141 号”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奖补资金,省市区三级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担。

4.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5.对入选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科技进步

6.对纳入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区财政根据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配套。

7.落实《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区财政安排专款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分基础补助和增长额补助,基础补助采取分段补助标准:年研发经费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5%补助;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4%补助;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补助。增长额补助是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补助经费由省市区按3∶3∶4比例分摊。

8.对被评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奖励100万元;被评为国家科技奖各类奖项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4万元。被评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60万元;被评为省科技奖各类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6万元、10万元。

五、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9.入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实施“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对近3年内引进到我区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不同层次分别给予10~20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引进到我区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100~3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对引进到我区三年以上且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滚动支持。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追加支持。

11.对经认定重点产业园区的重点企业、重点产业的“双高”重点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进行补贴,企业聘用新来的硕士(含)以上学历人才、原211高校(含)以上学校毕业大学本科生,在企业工作满一个完整年度,按企业支付的税前薪酬的20%对用人企业给予奖励。每年结算,连续补贴2年。

六、附则

1.一个年度内,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或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同一项目(或奖项)同时符合(或相似)区级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扶持、奖励项目均按有关规定要求集中申报,以该项目得到正式确认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

3.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三年内不得申请区政府所有的政策资金补助或奖励。

4.本文件由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并按照 “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于操作、注重绩效”的原则执行。

5.本文条款对企业的奖励(或补助)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要求区级配套的奖励额度。

6.本文件适用辖区内的企业、单位、个人,其中企业应在我区纳税。

7.本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丰泽区实施科技领航计划若干措施》(泉丰委〔2018〕2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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