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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三明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二十条措施

时间:2024-02-22 16:28:39|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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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三明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二十条措施

三明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二十条措施

为推动三明市产业发展大招商实现大突破、招好商取得好成效,打好“大招商招好商”攻坚战役,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主导产业发展

(一)鼓励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装备制造业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新建项目: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制定“一企一策”予以扶持。对获得省上认定的国内首台套装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省上认定的省内首台套装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积极鼓励和引导装备制造企业整合技术资源建立研发中心,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装备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

(二)鼓励投资氟新材料产业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氟新材料产业链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其中,新建项目: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制定“一企一策”予以扶持。鼓励龙头企业设立新型氟新材料产业研发基地,对氟新材料行业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积极鼓励和引导氟新材料企业整合技术资源建立研发中心,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氟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

(三)鼓励投资文旅康养产业项目。对引进符合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文旅康养项目,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星级旅游饭店(含配套服务项目)及森林康养基地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

(四)鼓励投资特色现代农业产业项目。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制定“一企一策”予以扶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及宅基地,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工作成绩突出的县乡两级,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对现有省级、市级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建用地部分,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五)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创新激励机制,支持享受相关普惠性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对初创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后补助。

(六)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一轮技改行动,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深化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创新“制造+服务”新模式新业态,鼓励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对首次获得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八)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支持节能技改。对工业企业自身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1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以上绿色制造体系的企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推动民营企业品牌与标准建设。鼓励优秀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对获奖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企业给予经费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补助标准上浮50%。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推广简明易行、操作便利的办税服务方式,加快落实退还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落实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下限。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十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企业可根据工业用地项目实际情况,申请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增加容积率并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企业所属的存量工业用地,按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退城入园”“退二进三”的,优先列入“三旧”改造规划,并享受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稳定社保缴费方式,延用社保缴费基数,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社保补贴政策,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12个月。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扩大民营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和参与范围,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用电报装流程,推行160KVA以下低压接入,压缩电力施工时间,建立电力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低压短距离掘路施工实行备案管理,由供电企业直接实施。根据三明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加强成本监审和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支持中间供气企业与用气大户企业自主选择上游资源方和供气路径。

四、鼓励引荐招商项目

(十四)建立招商引荐人奖励机制。对引荐三明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明投资符合三明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并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的项目引荐人,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其中,对项目公司在三明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给予引荐人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管理部门体现外资实际到资数据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对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给予引荐人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对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引荐人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十五)建立重大招商项目“揭榜挂帅”机制。对引进在投资、产值、纳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项目落地我市的揭榜对象,经市委、市政府审批确定考核合格且作出突出贡献的“三明市特殊贡献人才”的人员〔机构、商(协)会的核心成员〕,给予奖励人才房50%产权,从第6年开始每满1年且作出相应贡献的,奖励10%产权。其中,引进第一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引进第二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引进第三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五、鼓励外商投资

(十六)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在我市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十七)鼓励外商加快到资。对外方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支持我市外资企业叠加享受同类不同级到资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十八)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从市外引进,在有效认定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整体迁入后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部分迁入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增值税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带动性、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十九)加强引进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对引进牵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对我市补齐、补强、延伸重点产业链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人才或团队,自带项目、资金来我市创业或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别给予以下支持措施:(1)前期扶持。对团队人员手续办结、前期主要工作稳定展开、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的,一次性给予团队启动资金20—50万元。(2)中期推动。对项目正常推进,实现阶段性目标,团队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度,给予50—200万元资助。(3)延续激励。对项目实现预期目标,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从项目产生收益开始,三年内按地方税收留成予以100%奖励,后三年按地方税收留成予以50%奖励。对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返还扶持。

七、人才政策

(二十)支持引进人才。全市范围内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按照《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明委人才〔2019〕2号)和《三明市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明政办〔2020〕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注册地、纳税地在三明辖区可享受上述政策。政策中企业所涉及的各种奖励、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个企业所有奖励补助不超过其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鼓励外商加快到资项除外)。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审核申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地政府承担。

以上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其余政策按原有主文件执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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