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霞浦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霞浦县促进三沙紫菜加工小微园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
霞浦县促进三沙紫菜加工小微园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县食品加工小微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大做强食品加工产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8号)、《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微园建设的通知》(宁工信产业函〔2021〕121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县实际,现就促进三沙紫菜加工小微园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提档升级
在满足县域内现有“小散污”水产品加工企业入园前提下,新入园企业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微园建设的通知》及霞浦县食品加工小微园产业发展布局要求;必须是独立法人并依法在霞浦县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其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其单位面积(每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商贸企业,其单位面积(每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本县内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上和限上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关键配套企业以及对园区或我县其他食品加工企业提供服务的冷链物流仓库、产品检测服务、科研技术支持等公共服务配套的企业,优先入园。
二、加大产业培育
(一)工业企业与小微园运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园合同,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县级经济发展贡献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租金下浮20%(凭租金发票,下同);年县级经济发展贡献每增加5万元,租金下浮金额递增10%,最高下浮不超过全部租金数额的50%,租金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
(二)商贸企业与小微园运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园合同,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县级经济发展贡献不得低于5万元的前提下,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销售额参照统计系统直报数据,下同),给予租金下浮20%,销售额每增加150万元,下浮金额递增10%,最高下浮不超过全部租金数额的50%,租金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
三、鼓励出口创汇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入园后凡经批准获得自营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同时享受我县已出台的鼓励外贸发展的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四、鼓励技改创新
(一)入园企业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产品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企业购买自动化生产线或成套设备50万元(含)以上并转固定资产的,按主要设备价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减轻企业负担
(一)企业在办理入园注册、变更时,涉及的所有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依规可以减免的一律减免,尚无减免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二)入园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按当地标准执行,入园后首次达到规上、限上统计要求的,用电给予每度电0.1元补贴,用水给予每吨0.6元补贴;营业(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每度电给予0.15元的补贴,用水给予每吨0.8元补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度电给予0.2元的补贴,用水给予每吨1元补贴。
六、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入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利用相关信息系统,给予授信和贷款,满足企业厂房按揭、技术改造等融资需求。地方法人银行向小微企业园区企业贷款授信的,可在再贷款资金的运用上给予一定的倾斜。推广“政府+银行+企业+担保”合作等金融服务模式,发展面向入园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优先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担保支持,并减免部分担保费用。
七、其他
(一)政府性财政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园区企业,加大对入园企业扶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园内企业产品。
(二)入园投资商或外地长期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需在本地就学的,由县教育局按随迁子女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高中阶段,需参加本地中考取得当地相应高中学校的学籍,已在外地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可按照“对等转学”原则,申请转入本地高中。学前教育阶段,入园投资商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参加公办园入园摇码。
(三)入园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协助办理。
(四)入园企业投产后,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县工信、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验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兑现相关奖励补助。
(五)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含国家、省、市、县各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叠加。
八、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工信局负责解释。
九、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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