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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3-07 19:34:41|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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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认真落实泉州市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方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上级补助金额的20%再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对我县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再给予奖励。 

(三)对首次申报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落实省定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县级承担部分的20%再给予奖励。 

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力争至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一)鼓励第三方机构到我县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精准培训、辅导,对在一个年度内辅导并通过国高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达到5家及以上的第三方机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并通过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高企业在省、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配套部分不再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企业在省、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 

(五)对首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或3件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县财政给予奖励2万元。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择优遴选2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力争至2025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突破70家。 

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专家工作站,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75万元、4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学会服务站,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15万元、7.5万元、2.5万元。 

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力争至2025年,全县建成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20家以上。 

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科协 

四、推动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和星创天地举办各种形式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泉州市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参与的且活动规模达到20人以上并提前向县科技局报备的,可申请活动经费补助 1-3万元,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 万元。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力争至2025年,全县建成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家以上。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五、加快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一)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经认定登记的,在落实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县级承担部分的20%再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二)对技术合同登记的项目,纳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三)对促成且经市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机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获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在落实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县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加强政策引导,确保技术合同“应登尽登、能登尽登”,力争至2025年全县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突破1.6亿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 

六、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一)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我县开展技术创新、课题研究、项目合作,项目或技术在我县落地转化,入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按A、B、C三个等次,项目验收通过后,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经认定的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每个团队县财政按照市科技局给予支持工作经费的30%进行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择优推荐申报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三)对获得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给予承担该项目的科技特派员1万元、0.5万元奖励。 

力争至2025年,全县引进4个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20个省级(团队)科特派,10个市级(团队)科特派。 

责任单位:人才办、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 

七、创新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攻关方式 

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实施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机制,围绕我县产业、社会事业、行业创新发展需求,每年安排立项一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泉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引导企业从纯粹购买技术向联合研发转变,优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 

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产学研活动,推动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对接转化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纳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经立项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九、完善科技金融促进企业发展 

发挥“科创贷”等融资支持作用,扩大“助保贷”贷款规模,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改制挂牌上市进程。设立三年总规模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知识产权二次开发、成果转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产业化等项目。鼓励有影响、有实力的民营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宣讲会、科技金融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深化对企服务。 

责任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金融办、人行永春支行 

十、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 

落实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专项计划,加大对企业家创新思维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力度。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倡导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力争每年举办1期企业家培训活动,培训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40人次以上,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球化视野、锐意改革创新、善于做大做强的企业家队伍。 

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人社局 

十一、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包,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仅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异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税务局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要及时落实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认真总结推广企业创新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宣传部、人才办,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科技局、人社局,科协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之日,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参照本文件实施。此前我县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若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永春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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