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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惠安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6 11:25:21|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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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惠安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惠安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规〔20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委发〔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惠安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委发〔2024〕1号)的通知所涉项目扶持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双方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财政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县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县科技局及时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县科技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或组织企业、单位(机构)申报并对项目组织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提增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含市级奖励。对当年度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上企业或规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1名负责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员2000元奖励(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名人员)。

2.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企业复审通过高企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含市级奖励。对首次认定、复评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3万元。对纳入高技术产业的规上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本政策发布前已享受高技术产业入库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分级奖励。

3.对我县企事业单位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不含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按项目下达经费的50%再给予叠加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4.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3)、二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2)、三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第1)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5.对新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类)、工程研究中心、重点(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工业设计中心,县级财政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补差扶持奖励。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给予扶持奖励40万元。

6.对高校院所、大型央企、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国企业100强与县委县政府合作共建的“大院大所”级别的产业创新平台,在正式落地协议(不含框架协议)签订后,可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仅限用于该平台场地和研发设备相关费用及研发项目经费支出,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所需资金纳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特别重大平台引建,按“一事一议”另行支持。

7.对经认定的“泉州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飞地孵化基地”,按市级政策给予建设运营经费补助或奖励;对经认定的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按市级政策享受建设运营经费补助、服务绩效奖励。

8.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按市级政策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惠设立专业设计平台,参照“大院大所”产业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基础运营补助,属特别重大平台引建,按“一事一议”另行支持。对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题创建且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其孵主体中超过80%为工业设计服务企业或设计平台的,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补标准基础上,再提升50%给予运营单位补助。

9.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奖励政策执行。

(三)深化科技特派员服务

10.对获认定的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按每人1万元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对获认定的市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按市级下达经费的50%给予服务单位叠加奖励;对获认定的省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3万元,对获认定市级法人(团队)科技特派员给予服务单位扶持奖励1万元。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按照上级扶持资金的50%进行叠加支持。

(四)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11.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金额包含市级奖补,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惠安转化落地的,按市级奖励政策执行。

12.对当年度获省级创新券的企业,按补助金额给予20%的叠加支持。对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认定的实际到账金额的1%奖励合同登记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分为“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大院大所建设补助三个类别。

1.“免申即享”类: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含科技小巨人、科技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特派员、科技创新券等项目奖励。由县科技局汇总年度全县获上级相关资质认定的主体(项目)名单,形成资金奖励清单,经县财政局联审后,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下达。

2.“即申即享”类:主要为技术合同登记奖补、企业研发投入鼓励、高技术产业支持等。由县科技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汇总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后,开展具体项目资质审核,必要时可联合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经发科对拟扶持企业及项目进行联审,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下达。

3.大院大所建设补助类:相关资金补助、管理及绩效评价,按照具体协议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同一项目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项目时及时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科技局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应在编制预算时一并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按时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监控表,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县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重点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科技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分配专项资金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惠安县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委办发〔2017〕19号)《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公安局转发〈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的通知》(惠财行〔2019〕28号)等文件精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不予扶持。项目单位应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予扶持。

第十二条 取得奖励资金的项目承办单位有以下情形者,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内容若与其他县级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委发〔2024〕1号)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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