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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

时间:2022-03-10 10:17:59|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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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

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高企数量较大增长。“十四五”期间,每年新增高企20%以上;到2025年,全市高企数量达到420家以上。

引进一批高企。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集聚闽西南协同发展,将招商引资的主体面向高企,在招商引资项目考评中增加相关科技评价内容指标,引进一批在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具有领先带动作用的高企。

培育一批高企。将高企培育纳入全市“千名干部挂千企”帮扶服务活动,重点将尚未成为高企的企业纳入高企培育库,引导企业对照高企标准查找差距,实施重点指导与帮扶,力争用2~3年时间将挂钩帮扶企业培育成高企。

孵化一批高企。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力度,加快完善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整体布局,强化载体服务功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扩面提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成长一批高企。

壮大一批高企。引导高企加大研发投入,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高企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制订技术标准,成为行业领头羊;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落实高企税收优惠,加大对高企的政策服务、上市辅导和人才招引,努力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推动高企做大做强。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高企科技招商

1.有针对性的开展科技招商。针对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引进一批在行业内具有技术领先地位的高企项目。

2.对前景良好、能够产生龙头带动效应的高企,可根据高企的具体需求,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政府研究采取针对性、个性化的优惠措施,扶持并帮助高企做大做强做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绩效办、科技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

(二)加大高企政策宣传业务辅导

制作高企优惠政策宣传片,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企业全方位宣传讲解高企优惠政策,提高高企政策知晓率和企业申报积极性。加强高企申报培训指导,组建科技重点企业库,常态化举办高企培训辅导班,提高县(市、区)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申报人员的业务能力。采取点对点辅导方式,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提升从业人员指导申报高企的业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

(三)加大科技经费投入

落实《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建立健全财政性科学技术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聚焦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大力落实高企所得税减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激励创新政策。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竞争力。国有企业对科技研发经费的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和每年国有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数等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税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

(四)加强高企孵化平台建设

1.推动孵化器扩面。支持企业、镇街、村居、高校院所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闲置资源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

2.加快孵化器提质。支持现有孵化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渠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

3.鼓励孵化器增效。经认定的孵化器,在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1家高企,给予孵化器3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与新罗区、龙岩经开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其他县(市、区)按2:8比例分担,奖励资金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营。(资金渠道: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

4.支持孵化器人才引进。鼓励孵化器引才招才,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的,每人奖励孵化器10万元(在外省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的人选,引进到我省,确认为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奖励3万元)。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每人奖励5万元;确认为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奖励10万元;确认为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奖励3万元。(资金渠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科技局

(五)加快高企培育发展

1.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高企。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资金渠道: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

2.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企业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其中,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通过复核后再给予4万元),扶持经费2021年按原有政策由市级财政承担,从2022—2025年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与新罗区、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其他县(市、区)按2:8比例分担,专项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资金渠道: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3.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渠道: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列支)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与新罗区、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其他县(市、区)按2:8比例分担。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渠道:由省级专项资金列支)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新的工业政策执行。(资金渠道: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4.加大科技金融扶持。落实《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金融办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18〕16号)文件精神,利用省财政每年出资的2亿元科技贷风险补偿金,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为企业提供适当的融资保费补助,努力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资金渠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5.支持高企开展研发活动。支持高企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制订行业技术标准;支持中小微型高企使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支持高企参与政府采购,加大高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落实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金融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高企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高企培育的统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成立高企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我市高企培育工作。

(二)人员保障。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要充分认识高企培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安排专人负责落实高企培育发展工作,并确保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三)考评保障。市绩效办应将高企培育工作列入市对县(市、区)、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和市直部门绩效目标管理考评,市商务局应将高企培育列入招商引资专项考评,市国资委应将高企培育列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评,实行正向激励,形成“全市一盘棋、部门联动”的高企培育工作机制。

本实施意见与之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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