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上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杭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
上杭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工业项目投资
1.设备投资补助。两用技术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以及工业企业新建或技改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金铜产业企业新建或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备补助范围包括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设备投入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自制设备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款为依据)。
2.洁净车间补助。工业企业新建十万级以上洁净厂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75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十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促进企业成长壮大
3.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实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4.支持企业成长上规。对统计快报、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乡镇每净增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乡镇3万元。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
三、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5.厂房租赁补助。对租赁县属工业园区(指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白砂新材料科创谷,下同)内标准厂房的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纳规入统年度起三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三年租金补助: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50万元(含)—100万元,则达标当年起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100万元(含)—200万元,则达标当年起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元,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6000㎡;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200万元(含)以上, 则达标当年起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补助8元,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
对租赁县属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的新落地的两用技术企业,给予三年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以实际缴交租金为准,层高8米以下厂房不超过8元/㎡•月,层高超8米厂房不超过12元/㎡•月,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6000㎡。
6.贷款贴息补助。对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规下企业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及纳税额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以及当年新投产且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其银行贷款实行贷款贴息补助。按企业向银行贷款年度支付利息额,由县财政补助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其中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300万元以内的,单家企业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单家企业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7.落户在县属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电力高压线路由所在工业园区负责投资架设到企业厂区红线外;落户在县属工业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则由税收受益乡镇负责投资架设到企业厂区红线外。项目所在工业园区或乡镇需在项目落地后第一时间向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申报用电方案,并由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负责向上申报项目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8.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用电补助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生产用电补助政策:2020年起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入规统计年度算起,三年内按年度实际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补助。对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生产用电增量补助,以企业报告年度正常生产前三年的年度最高用电量为基数,报告年度超基数部分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补助。(用电量以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和大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单个企业补助上限为300万元,下限为1万元。)
9.鼓励金铜产品精深加工。凡我县金铜加工企业购买本县企业生产的金、铜成品及半成品(不含粗铜、阴极铜),用于继续深加工且年度采购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采购金额的3‰给予企业奖励,采购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促进科技创新提升
10.鼓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对新办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自入规统计年度起,给予企业5年的研发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前三年按缴交当地财政贡献部分(当地财政贡献仅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合计计算,下同)的60%,第四、第五年按缴交当地财政贡献部分的30%给予补助。
对新落户县属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或新落户县属工业园区且实际缴交税收300万元以上的金铜产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缴交当地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按缴交当地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补助。
1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首次获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12.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取得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按年度取得的最高奖励,县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批准设立或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全国性行业技术创新联盟(省分盟)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给予每人5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批准设立或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新型孵化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本段涉及人才政策的,由县人才开发专项经费给予补助)
13.深化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和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获得证书的县内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支持两用技术产业合作
14.鼓励军工企业对我县工业企业就地进行股权收购、参与增资扩股等股权合作,支持我县企业积极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按实际出资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对成功承接军品预研、研制任务的,按相关部门拨付预研、研制经费的1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申报中央军委及各军兵种、省级及以上国防科工部门课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参与军用标准编制的,单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开发两用技术并在我县落地产业化的,按实际交易费用的1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对承担军品配套任务的,按与部队、军工单位签订非贸易类合同实际执行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聘请退役军代表到本县企业担任顾问的,按照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补助不超过3人。
六、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17.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对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物流企业,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首次取得软件企业评估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1~3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等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1~3级证书的,按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七、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19.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首次列入市级及以上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为市级以上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评为市级以上绿色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列入市级以上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列入市级以上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工业企业实施的具有典型示范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优化政府配套服务
20.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的外来投资者;年产值达3亿元以上(以上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高素质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注册会计师职称者)、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副总以上人员);当年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1亿元以上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二级法人企业负责人,其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幼儿园就学不受区域限制。凡本县农村和外来在城区务工人员,其子女需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应保证提供学位就读。
九、附则
1.凡我县出台的以及省、市出台要求我县配套的政策与本政策重叠的,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仅变更名称或只采取租赁原企业的厂房设备的,不享受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补助政策。
2.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在上述扶持政策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1)属于外商投资且注册资本金超过5000万美元且首期到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材料产业项目; (2)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3)企业投产后2年内年上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金铜产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在上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符合我县金铜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对新落户县属工业园区外的金铜产业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金铜产业企业由县金铜产业发展中心审核认定。
4.“两用技术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在上杭,军工集团直接投资或股权合作、军工技术落地产业化或直接参与部队军企装备物资配套采购的企业。由县级及以上军民融合办(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审核认定。
5.本文件中的税收指征收期税收,不含设备抵扣。
6.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综〔2016〕193号)同时废止。
7.本文件由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工信科技局、金铜产业发展中心会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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