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2022年厦门市海沧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海沧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规范对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科技资金是海沧区人民政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来源于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资金专款及应回收资金。
第四条 科技资金由区工信局管理,非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从该经费列支。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的企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可以申请科技资金资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管理水平及相应的开发研制条件;
(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认真实施承担的科技项目,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科技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重大公共科技创新载体;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包括奖励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等;以及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包括科技重大专项、研发经费补助等,以及区政府批准资助的其他科技项目和相关政策的支出。
(四)本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承担的公益性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科技计划项目;
(五)上述项目的咨询、评审、监理、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七条上级下拨的科技专项资金,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方式
第八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一)企业设立且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
(二)企业或科研院所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事业单位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省、市级不重复奖励)。
(三)对我区重点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专项资助,年度最高资助金额额度1000万元。
第九条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
(二)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三)积极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后按上级部门核拨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按30%奖励、省级按20%奖励、市级按1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以及重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针对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装备制(改)造、引进技术及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所进行的攻关等科技重大专项(指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的项目立项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立项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5%给予资助;其余企业的项目立项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500万元,且每个企业在项目周期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鼓励本区企业开展技术交易、促进产学研对接并实现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本区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与其无投资关系的其他企业的发明专利进行转化,技术合同已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技术合同信息》中“合同类别”为“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的,按照合同登记及实际交易额对本区技术买方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金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最高30万元,单个项目跨年度实施的奖励额度最高30万元。
(三)实行“普惠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大力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研发费用给予补助,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作为计提依据,在市级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60%予以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建立补助资金追回机制。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或研发费用有核减的,参照市科技局做法,追回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
(四)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条第(一)项科技重大专项扶持和第(三)项研发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项目。
第十二条 对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给予重点扶持,重点产业以每年区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相关文件确定的产业为准;对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政策原则上可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但市级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及区级同类政策,不可叠加享受;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办法以外由区级财政列支和拨付的其他各类补助、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资金的申办流程:
(一)原则上单项资助超过500万元(含),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安排科技经费的事项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其他按规范使用科技资金事项由区工信局先行审核把关,或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报分管科技和财政的区领导审定后拨付;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扶持措施由区工信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相应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工信局审核后,报分管科技和财政的区领导批准后拨付。
第十五条 科技资金的管理流程:
(一)经研究同意立项的科技重大专项、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类项目,由区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科技项目合同书,资金由区工信局按合同要求拨付。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梳理科技资金使用情况,将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上缴区工信局。
(三)企业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经专家审定为结题的,区工信局不拨付余款,且自项目结题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经专家审定为项目不通过的,区工信局不拨付余款,且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并保留追缴已拨款项的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科技资金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等科技资金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区工信局在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扶持政策的申报。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政〔2014〕4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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