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黄江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黄江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黄江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资源,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产业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中共黄江镇委、黄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莞深科技创新走廊桥头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镇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黄江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称“专项资金”),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每年镇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
(二)若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超出预算安排,即按预算总额比例支付;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余,可结转下一财政年度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作为引导资金,专项资金的重点是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对于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的企业进行鼓励;
(三)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可以配套资助、补贴和奖励等形式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黄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应该报请镇政府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必须报请镇政府审议。
第五条调整黄江镇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镇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党政办、组织人事办、商务局、宣传教育文体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税务分局、统计办、民营办、政研室、科技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对接上级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黄江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分管领导为小组组长,党政办、工业信息科技局、财政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统计办、民营办、科技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和管理专项资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额度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向镇政府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并根据镇政府批示,核拨资金;负责对项目作出审批决定;负责提请镇政府审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和评审,并上报镇政府审核;向镇政府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额度
黄江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黄江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该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等。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同一载体获得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
(一)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专项资金均按照1:0.25的比例追加配套资助(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及镇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二)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资助
1.对在我镇新组建或整体迁入我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2.对在我镇新组建或整体迁入我镇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3.对在我镇新组建或整体迁入我镇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4.对我镇科研机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我镇实施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享受本项资助的不再享受本条款第一款的配套资助。
(三)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对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R&D)经费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不为零的企业(单位),给予补贴。具体分档如下:
1.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达1亿元(含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2.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3.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贴;
4.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
5.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00元补贴;
6.当年研发(R&D)经费投入不为零而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0元补贴。
(四)平台建设资助。对在我镇建设的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予以最高30万元资助。对已一次性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1:0.25的比例提供资助。对建立并通过认定的行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认定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和15万元。
(五)配套奖励创新型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认定为市级创新型龙头和培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专利优势企业的,奖励3万元。
(六)创业投资机构资助。对落户我镇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专项资金按照其对我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单笔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业投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为50万元。
(七)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对符合高新产业发展导向的,在我镇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落地;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有实质性的科技成果;对形成发明专利为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有的成果,奖励1万元;对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企业,资助签订协议期内1个年度的专家交通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八)产业发展配套资助。包括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通过市认定并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按市奖励金额给与1:0.25配套资助(服务券资助不包含在本配套政策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镇财政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九)科技服务机构资助。对在我镇设立并经市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市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0.25资助(本办法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对于我镇重点扶持的科研或科技产业化项目等,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资助额度。
(十一)镇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
(一)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每年选择若干家科技型企业,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之日起两年内支付的利息,专项资金按企业年度贷款利息总额计算,给予1:0.25的比例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参加科技活动补贴。企业参加我镇组织的国内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方面相关活动、会议、培训,举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比例由黄江镇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确定。
(三)我镇政策规定的其他补贴。
第十条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科技企业认定奖
对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上市企业奖
对申请上市成功的科技企业或总部搬迁至黄江的上市科技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专项资金按市补贴1:0.25进行配套;对被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创新企业奖)及市给予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次奖励的企业,专项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当年获得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荣誉类市长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
2.对当年获得东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每项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创新企业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
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奖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25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5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专利金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一等奖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市专利优秀奖、东莞市工业设计奖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奖项两个以上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五)镇政府设立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其它支出
(一)代表镇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载体运营管理费用;
(二)专项资金管理费用;
(三)镇政府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支出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由镇政府审批;支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属于一般性项目,由黄江镇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采用年度申报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申报程序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黄江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等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所有获批项目或企业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政府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黄江镇审计办、财政分局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被批准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每年年初由镇审计办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镇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黄江镇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黄江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府〔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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