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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

时间:2024-06-07 09:41:59|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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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

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22〕160号)《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提升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亩均效益,进一步做大园区经济总量,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奖补范围是指在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资金来源

本措施奖补政策资金由广州市对口帮扶协作梅州市项目资金及园区财政统筹解决。

三、具体鼓励措施

(一)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1.鼓励企业规模提升。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5万元、25万元、3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连续两年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保持正增长且两年平均增速达到20%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5万元、25万元、35万元、50万元一次性滚动奖励。

2.鼓励企业采取委外方式实现规模提升。对采取委托园区外企业加工方式实现规模提升,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到20%的,或当年实现月度新增的工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值折算成增加值的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鼓励企业升规发展。对当年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或月度新增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贸易业、资质以上建筑业等的“四上”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省相关升规政策。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企业竞争力。

(1)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有效期内梅州市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园区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属于“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于非“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非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四上”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非“四上”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升级

5.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度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获得省工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当年度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提升服务企业质效

7.鼓励企业统计员配合数据采集、统计。对按要求完成数据采集、纳统任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员和当年完成1000万元(含)以上固投项目统计员,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统计员同时符合多个本项补助的,可以叠加享受。

(五)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改扩能

8.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转移园区的企业技改扩能。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投资的园区企业在广梅产业园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本数)的工业投资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的,给予其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申报补助时间为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或下一年。此项补助与《广州市鼓励企业到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实施办法》不重复享受。

(六)上市挂牌奖励

9.对正式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园区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梅州市以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园区且满一年的,原则上参照上述板块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供应链平台及企业奖励

10.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10家以上,并由平台经营方统一管理,平台投入运营后,当年入统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给予平台30万元奖励,之后每年度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集聚至15家以上且当年入统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给予平台35万元奖励。当平台季度入统销售额达到15亿元,对平台内已依法在统计部门入统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季度销售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对园区当年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此项奖励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反向飞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不重复享受。

四、附则

1.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园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园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23年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同样可以享受本政策奖补。

3.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4.鉴于本措施属于先行先试的改革试点政策,本措施自2024年4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5.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中所指的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该企业管理层以及生产、研发、财务、市场等部门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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