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阜沙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阜沙镇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阜沙镇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力以赴拼经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抢抓中山建设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重大机遇,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开拓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是指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奖励我镇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阜沙镇,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规上企业”或“限上企业”,包括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规上服务业、规上建筑业等(不包括房地产业),即符合中山市统计局有关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入中山市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等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入库或在库,是指“规上企业”的经济行为已纳入的统计口径。本办法所称的“新注册公司”,是指在本办法发布之后成立的公司(即营业执照日期要在本办法发布日期之后)。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扶持办法外,还可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优质项目落地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租赁厂房
对外镇迁入项目、新注册公司在我镇租赁工业厂房给予一定奖励:
(一)达1亿元(含)以上的营业收入,租金补贴6元/月/平方米,补贴36个月,政策有效期内最高补贴120万,每12个月最高补贴40万元;
(二)达8000万元(含)以上的营业收入,租金补贴5元/月/平方米,补贴36个月,政策有效期内最高补贴90万,每12个月最高补贴30万元;
(三)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营业收入,租金补贴3元/月/平方米,补贴36个月,政策有效期内最高补贴60万,每12个月最高补贴20万元。
以上三项补贴不能与我镇产业专项扶持政策的同类型补贴同时享受。享受补贴的企业需要与我镇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且企业营业执照注册金额需不少于1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项目落地
对通过市场化途径新购买或新租赁本镇工业用地、工业厂房、研发设计办公楼等载体落户的优质工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首次突破年业务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20万元,连续奖励2年。奖励期间需保持年业务收入每年10%以上的增长;
(二)对首次突破年业务收入达8000万(含)以上的,奖励金额15万元,连续奖励2年。奖励期间需保持年业务收入每年10%以上的增长;
(三)对首次突破年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10万元,连续奖励2年。奖励期间需保持年业务收入每年10%以上的增长;
(四)对首次突破年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3万元,连续奖励2年。奖励期间需保持年业务收入每年10%以上的增长。
以上四项补贴不能与我镇产业专项扶持政策的同类型补贴同时享受。享受补贴的企业需要与我镇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且企业营业执照注册金额需不少于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服务业项目落地
(一)促进批零住餐业加快发展。
1.批发业: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2.零售业: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3.住宿业: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4.餐饮业: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二)鼓励检验检测、工业设计、工业物联网、数字化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检验检测类: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2.工业设计类: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3.工业物联网类: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4.数字化服务类: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三)招引和培育建筑工程、法律咨询、节能环保、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等领域的基础性生产服务企业。
1.建筑工程类: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2.法律咨询、节能环保、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类: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50万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第八条 支持招引重点建设项目落地
对新纳入国家、省、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经“一事一议”,给予租金补贴和落户奖励。
第二章 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九条 培育电商新业态发展壮大
(一)对本镇规上限上制造业、零售业企业运用电商、直播等形式进行产品销售的企业和新进驻我镇(即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本政策正式出台之后的企业)的电商直播企业,按销售收入进行奖励。
1.企业电商业务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按照最高1万元/家、2万元/家、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需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鼓励企业将该奖励与电商销售团队进行分成;
2.企业电商业务年度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将该奖励与电商销售团队进行分成。该项奖励与上述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二)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或电商直播基地。
1.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建设。对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进驻电子商务类企业5家以上,进驻面积超过60%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园区内每有一家电子商务企业达到上规上限标准且在库至少一年的,给予园区运营方5万元奖励。该电子商务企业纳入我镇规上限上统计库后,给予5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共补贴12个月,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在享受补贴期间保持销售收入正增长且年增长不低于1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2.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对直播基地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5间以上,服务5家以上本镇企业的直播基地,根据直播基地投入的装修、租金、运营、技术、设备、推广费用等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直播基地最高支持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数字产业发展
对本镇新注册的新一代电子信息、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工业互联网服务类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一)租金奖励。对新租用我镇工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企业,按实际租金给予不超过连续36个月的6元/平方米/月的奖励,单个企业每12个月最高奖励100万元。租金奖励按照“先缴后奖”的方式每季度奖励1次,奖励期间企业若出现连续1个月暂停生产或无人办公,暂停当季度的租金奖励。
(二)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奖励。对新租用我镇工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建设的,按示范车间的装修工程款比例(不含购置设备)进行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每年认定不多于3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单个企业奖励比例不超过装修工程款的30%,且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奖励采用一次性奖励方式,在符合条件的示范车间装修工程竣工后,由我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核,审计审核通过后进行奖励。
(三)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奖励。支持我镇制造业企业采购数字赋能平台公司提供的“上云上平台”、诊断咨询、解决方案等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具体范围参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产品与服务目录》)。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服务项目,每年认定不多于20个数字化智能化服务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服务合同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数字产业发展奖励。对新进驻我镇工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数字产业企业,每年根据当年形成的地方贡献在本镇增量部分,按10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2年。
以上四项补贴不能与我镇产业专项扶持政策的同类型补贴同时享受。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在进驻我镇后一年内企业营收达到规模(限额)统计标准、新购置不少于500万元的生产制造设备,且年产值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鼓励外贸服务企业发展
在本镇注册并获得海关AEO认证的外贸服务企业,在新获得该认证的次年开始,或对已获得或复核通过的海关AEO认证外贸服务企业,在本政策实施年份起,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同比每增长10%,给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
第三章 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上限
对新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大个体),上规后连续2年在库的,每家奖励3万元。对首次新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第一年全年营收比上年度营收增长超50%(含)的,第二年给予1个公办学位指标(以上补贴不能与省、市专项扶持政策的同类型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三条 传统服务业提质增效
对我镇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一)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二)属于餐饮、住宿业的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三)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属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认定奖励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市相关扶持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或到期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未上规的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支持省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认定。
省级专精特新认定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且连续两年为正增长,市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企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50%以下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企业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含)的企业,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30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
3.单项冠军企业,按照以上1-2条标准加倍奖励。
(三)支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认定。
(四)企业首次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市技改专项政策,其中通过省立项省给予项目设备投入部分(不含税)不高于20%的补助;通过市立项市给予项目设备投入部分(不含税)不高于20%的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标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市相关扶持政策:
(一)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建设。
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内外部全业务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施企业资源计划、产品生命周期、生产执行、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等工业软件全覆盖,对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有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在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方面的水平与经济效益有较突出的示范作用。每年认定不多于10家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市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建设。
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生产执行系统为核心、关键设备联网为基础,关键环节实现工业软件覆盖,有效采集和连接车间的生产资源信息,实现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每年认定不多于15 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项目,市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可申报1 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已获得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奖励的企业,入选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时,按差额进行奖励。
(三)鼓励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建设。
支持制造业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基于工业互联网架构,实现企业设备数据、系统数据、供应链数据等至少一类以上数据要素“上云上平台”并在云端或平台集成、分析、应用。重点推动5G+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建设。每年评选不多于10 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市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已获得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奖励的企业,入选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示范车间时,按差额进行奖励。
(四)加大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金融财政支持力度。
对制造业企业使用金融机构“数字贷”等金融产品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给予全额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属于贴息政策奖补范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增大研发投入
支持符合要求的中山市市级创新标杆企业企业或其他企业申报市相关补助:
(一)中山市市级创新标杆企业:
1.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含)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2 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
2.企业研发投入实现正增长(包含持平)但增速低于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2 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补助;
3.企业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不超过10%且研发投入在1000 万元以上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2 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1%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3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
1.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含)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2 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2%的比例给予补助;
2.企业研发投入实现正增长(包含持平)但增速低于10%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2 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1%的比例给予补助;
3.企业研发投入同比下降不超过10%且研发投入在1000 万元以上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22 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0.5%的比例给予补助。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
(三)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实际补助比例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部分研发费用不予后补助。
第十九条 促进企业上市
支持企业申报市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一)企业在A股(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分三阶段予以补助。
1.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2.按照申报板块的不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在A股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持续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给予补助5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正常持续经营且依法在我市纳税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三)本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所募资金投资中山项目,根据募投金额按以下四个档次进行补助: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中山项目,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补助增至500万元。
(四)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补助200万元。直接香港主板(H股)上市企业募投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中山项目的,参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标准予以补助。
(五)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投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按募集资金比例计算50%以上投资中山项目的,参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标准予以补助。
(六)企业完成股改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给予补助50万元,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增加补助3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中山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中山项目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50万元。
(七)企业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给予补助5万元。挂牌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并投资中山项目的,按投资总额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可达20万元。
(八)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依法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属于我市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且与基金投资前非关联的企业,年度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投资金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股权投资基金补助金额累计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市外迁入的总部企业:
1.认定后的前三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奖励。
2.世界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奖励。
4.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
5.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其中,央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设立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分别按照引进企业总部标准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给予。
(二)本土培育的总部企业。
1.认定后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20%给予首次认定资金扶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3.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 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4.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协调安排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市总部办备案。
5.总部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6.总部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增用地满足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的,可优先按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7.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在奖励办法上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二十一条 保障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发展
支持企业管理领域的人才申报特聘市人才政策,特聘人才分A、B、C、D四档,其中A档一般应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B档一般应具有省内领先水平,C档一般应具有市内领先水平,D档一般应为优秀青年骨干人才。特聘人才自聘约签订次年起可获得特聘补贴,用于生活、工作、学习等支出。按照A档200万元、B档100万元、C档50万元、D档20万元的标准,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50%为购房补贴、50%为综合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存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税费、诚信及其他方面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依法暂停发放专项扶持资金或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承担一切处罚风险。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1.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2.不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估的;
3.不按规定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及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如市级奖励资金需市镇共担的项目,奖励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沙镇人民政府所有,具体解释工作由阜沙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牵头负责,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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