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推动产业与科技互促双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质认定,支持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对其设立的研发平台进行相关资质认定。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申报受理成功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对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3.对成长快、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高成长型企业,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奖励200万元;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奖励20万元。
4.对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的科研平台首次通过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依托单位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开展各类技术研发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加大研发投入,进行科研技术攻关和技术交易。
1.对年度研发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在5%以上的企业,按其研发投入金额的3%进行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合同,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的,对在高新区内的技术合同登记方按登记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和技术改造立项项目进行奖励,对国家级的项目按国家级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省级的项目按省级标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市级的项目按市级标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上级已有资金配套要求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配套奖励。
第三条 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相关资质认定、科学技术奖进行奖励。
1.对首次确定(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确定(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等知识产权合规性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2.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境内外创新平台及机构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优质创新资源,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完善科技创新链条。
1.对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在高新区建设运营公共技术、产业服务平台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建设,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按其超出200万元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做强产业经济。鼓励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做强做大产业经济。
对与创新团队签订全职引进劳动合同的用人企业,在该创新团队通过评审成功入选“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后,高新区按《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办法》资助标准的1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鼓励区内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实现上规上限。
1.对投产后首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工业企业分别奖励8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非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研发投入、节能环保、人才引进等。对同一企业获得奖励后年度营收达到更高奖励标准的,按规模提升补差额的原则进行奖励。
2.设立科技专项贷,对企业贷款符合科技专项贷标准的,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80万元。
3.对达到“四上”企业统计标准、首次成功入库的企业给予奖励: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非工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原“四上”在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企业统计标准且实现正增长的,按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5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强化金融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能力。发展科技金融,引导金融工具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对当年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区内股权投资基金,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累计给予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每家股权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建设运营。优化创新生态,构建多层次专业化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鼓励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载体,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
1.对首次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企业运营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运营企业奖励:自有房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元/m2/月的奖励,租赁房产的按租金60%(最高不超过15元/m2/月)给予奖励,同一平台载体最高奖励面积不超过15000m2。
第九条 支持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和产业集约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强化科技创新,集约节约用地和洁净车间建设,打造高标准、高品质、高规格产业空间。
1.支持集约节约用地,提升楼宇荷载能力,助力制造业上楼。对新建标准厂房项目,建筑楼面活荷载值达到6~8kN/m2(含8kN/m2)、8~10kN/m2(含10kN/m2)、大于10kN/m2的,分别按3元/m2、5元/m2、10元/m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洁净车间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建设洁净车间,按十级、百级、千级、万级的等级标准,根据实际洁净车间面积分别给予2000元/m2、1000元/m2、750元/m2、500元/m2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促进人才集聚。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发挥引才主体作用,多渠道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为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1.对高新区企业全职引进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全职引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人才工程入选者的,给予企业80万元奖励。
2.建立科研人员创业服务队伍,设立服务专员,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高新区范围内创业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具备博士学位或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范围内实施成果转化、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参照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的奖励办法执行。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职科研人员,与区内企业签订合同,指导和参与技术研发工作,每年实际在该企业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60个工作日,按企业支付报酬的50%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按每聘用1名科研助理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的吸纳就业奖励。
本措施奖励的对象为在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按时按质完成统计填报等相关工作。
本措施中相关资质认定、项目立项等需通过高新区申报或备案;对同一依托单位的科研平台或同一孵化平台获得不同资质认定的,根据同级不重复、不同层级就高不就低、层级提升补差额的原则进行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措施相关配套文件由汕头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本措施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汕头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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