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春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春高新区产业扶持办法
阳春高新区产业扶持办法
为切实提升香洲对口帮扶协作阳春工作实效,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新兴产业、科技成果、人才团队等创新创业资源溢出,抢抓阳春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有序转移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利用珠海市香洲区对口帮扶阳春专项资金的产业协作与科创引导作用,引导优质企业项目落户阳春高新区,充分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按照扶优扶强、先到先得的原则,结合阳春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部分 申报主体资格
第一条 申报主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范围为依法在阳春高新区(含区块一、区块二、区块三、区块四、阳春产业园区七星站港片区、阳春智能产业园)及香洲对口帮扶协作阳春孵化器、香洲对口帮扶阳春协作孵化器反向飞地(香洲创港中心)注册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纳统或纳税。
(三)已投产并持续生产或在营业、对阳春经济发展有贡献的。
第二部分 扶持方式
第二条 珠海香洲区对口帮扶阳春专项资金2024年安排 260万元,设立科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下称“专项资金”)。2025年、2026年扶持资金视2024年资金使用成效再行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惠及企业(项目),可在享受国家、省、市、县(市/区)相关扶持政策后,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形式,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扶优扶强,先到先得;
(二)依法依规,专款专用;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围绕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重点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培育、专利申报等方向。
(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补
1. 对年度内提交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类申请材料至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并获受理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认定后,再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 对年度内提交阳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类申请材料至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并获受理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认定后,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科技企业引育奖补
1. 迁入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内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 对年度内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自阳春市外整体转移迁入仍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 对年度内首次通过科技型或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1万元奖补。
4. 原则上每个企业当年可同时申报扶持奖补方向的一项或多项;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获得各项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专利申报奖补
1. 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分别按照2000元/件、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补;获得授权后,再按照3000元/件、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补。
2. 开展专利申请“灭零”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再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奖补。
第三部分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成立领导小组。市工业园管理局成立“阳春高新区产业扶持资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工业园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珠海对口帮扶协作阳江指挥部驻阳春市工作队人员担任,小组成员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园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园管理局科技创新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料审核、奖补兑现、资料归档等具体事项。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扶持办法,通过公告方式予以公布,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发布,告知申报方式等内容。
(二)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免申即享”政策,将已认定资质的申报材料和认定文件等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材料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给领导小组,作为审核依据。
(四)核定。由领导小组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
(五)公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定的结果通过公告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将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答辩并将有关情况呈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六)拨付资金。完成以上手续后,按核定结果拨付扶持资金。
第八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申报企业数量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申报主体资格,并负责对上一年度资助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受奖补单位应主动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如扶持资金评审结果总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按照扶优扶强、先到先得为原则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扶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本扶持办法由市工业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春府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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